湖南省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南省信鸽足环发行使用,规范和加强全省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信鸽比赛的规范性、严密性,促进信鸽使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信鸽协会有关信鸽足环管理规定》特制定《湖南省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分为全国统一环、特比环、纪念环三种。
第四条 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纪念环、全国统一特比环配有与足环号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的信鸽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国信鸽足环工作,本协会接受中鸽协指导。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六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对足环的生产过程实行监制。禁止非法制造和销售全国统一环。
第七条 除全国统一环外,其他一次性比赛的特比环可以由具备信鸽足环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八条 特比环、纪念环(均为一次性比赛环),必须由县(市、区)以上信鸽协会(含县级)和俱乐部、公棚开具介绍信方可生产,但不得仿制全国统一环的字画内容。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九条 全国统一环必须经由各级信鸽协会,原则上按照中国信鸽协会 → 省级信鸽协会 → 地级市信鸽协会的发行渠道发行。
各级信鸽协会必须公示全国统一足环发行号段,足环销售执行实名登记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协会的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权,由其上级协会指定某协会或由上级协会代替该协会在本地区发行全国统一足环。各级协会和会员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囗擅自跨区域、跨系统发行销售。如跨区域、跨系统发行销售须经所在市级信鸽协会同意并报省鸽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发行范围,将对所在地信鸽协会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等处罚,并视情节严重,减少甚至停发下一年度所在地区信鸽足环发行权利,并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第十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订购足环计划报省鸽协,并在6月30日前结清足环款项。增补足环需在当年度9月30号前报省鸽协。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环具备参加各级地方信鸽协会、行业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组织的任何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环,不具有比赛效力。
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比赛的,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益的有效依据。持假环、假证参加比赛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章 奖惩则
第十三条 各地市信鸽协会在全国统一足环发售过程中故意刁难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的;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一经举报、查实,湖南省信鸽协会将给予全省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组织的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如有信鸽协会购买其它非全国统一环向会员发售,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停发下一年度全国统一信鸽足环,如停赛资格的处罚。
会员使用假环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并给予会员停赛两年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信鸽协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严格施行。
湖南省信鸽协会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