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养区内信鸽等非常规养殖管理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
针对近期有关禁养区内信鸽等非常规养殖(户)是否关闭搬迁的问题,现函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是针对常规畜禽养殖。经查证,信鸽不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不执行畜禽禁养区的相关规定。在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
二、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信鸽等非常规养殖的监管,杜绝环境污染,杜绝扰民。国家体育按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各级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积极地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信鸽训养卫生、环境保护和检疫工作,防治疾病传播,并按环保及美化城市的要求搭鸽舍、鸽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