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参赛费是否意味着丧失获奖资格
鸽友在比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因种种原因未能缴纳参赛费,举办方非但没有催要,反而让自己的鸽子正常参加了比赛。这里就出现问题了,如果鸽子表现平平,此事可能就这么过去了,可一旦发挥得很好,获得了不错的名次,这份奖金是发还是不发呢?
2019年12月30日,济南某公司在网上发布《2020年XX国际赛鸽俱乐部第二届“中国XXXX鸽王大师赛规程”》,该规程载明:“(四)本次比赛所收参赛费全部用于奖金发放,承办方提取发放奖金的10%用于比赛的管理、服务、承办单位的发展及2020年中国XX大师赛所需其他费用...(二)比赛结束后举行奖金发放及单关前三名和总关获奖鸽拍卖大会,拍卖收入70%归鸽主,30%归主办方。”付某某、张某看到该规程后决定参加比赛,并将鸽子送至指定地点。但是截止到2020年12月5日公开比赛成绩时,付某某和张某均未缴纳参赛费用。后涉案信鸽被拍卖,获得拍卖款10万元,二人向主办方主张奖金及拍卖款,均遭到拒绝。
案情分析:
一、虽然规程中没有明确载明“未缴纳参赛费即丧失获奖资格”,但有提到:“本次比赛所收参赛费全部用于奖金发放,承办方提取发放奖金的10%用于比赛的管理、服务、承办单位的发展及2020年中国XX大师赛所需其他费用。”可见,奖金的唯一来源就是鸽友的参赛费,没有参赛费奖金就无从谈起。付某某和张某未按照规程缴纳参赛费,不仅无权索要奖金,甚至可能连参赛资格都不具备。
二、虽然付某某和张某未缴纳参赛费,但其所有的信鸽参与了拍卖,并卖得10万元。根据规程中载明的内容“比赛结束后举行奖金发放及单关前三名和总关获奖鸽拍卖大会,拍卖收入70%归鸽主,30%归主办方”,二人作为涉案信鸽所有人,有权向主办方主张拍卖收入的70%,也即7万元。
综上,奖金的发放应以参赛费缴纳为前提,付某某和张某未按期交纳参赛费,无权索要奖金。对于拍卖款,本案规程中有明确约定,即应当由所有权人获得70%,因此并不必然受到参赛费的影响。
(注:因不同赛事规程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切不可一概而论。)
附法院判决: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四百七十一条、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拍卖款7万元。二、驳回张某、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7元,由张某、付某某负担3002元,由XX公司负担775元。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55元,由上诉人张某、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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