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前,开始担任信鸽比赛仲裁员(首席),对此有一些感悟:
信鸽比赛仲裁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时间久远,但是问题巨多,有些规定和实际操作违法违规。
信鸽运动是社会活动,受 《仲裁法》 制约,信鸽活动又是群体运动,受 《体育仲裁规则》 制约。
在现实实际中因为对象是动物比赛,也确实存在无法无规细节和非常多的变通办法。
能够担任仲裁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条件,律师执业满八年(超过40年);具有高级职称( 超过30年 );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代理过中、外信鸽纠纷案件从始超过25年)。
仲裁是为了保护争议双方的权益、保障社会活动发展和公平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独立性,它绝对不能是有关联的一方(举办者)主执,自导自演,也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具有灵活高效性,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同时仲裁具有保密性(信鸽争议现实中有时声誉超过钱财)。
在信鸽比赛争议中有些事物做法还会超越延展法条(比如一般社会仲裁解决是自愿的原则,在信鸽比赛中遵守章程,参加比赛就要服从体育规则文字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