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信鸽公棚2008年的竞赛规程纷纷出台,其中不乏具有高额奖金诱惑力的公棚竞赛规程现身。
阅读比较一下可发现,有的公棚规程将饲养费与参赛费分开,这确实是一个很合理的条款。虽然有些公棚仅饲养费已经超过一些小额奖金公棚规程的参赛费,但有经验的鸽友可以判断,收几千羽赛鸽,仅饲养费足以为公棚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利润(这也是无可厚非、可以理解的)。还有包括拍卖留成、无认领鸽的销售恰恰是公棚方面获取利润的正常而必要的途径。
然而,对于参赛费,就不应该再作含糊的文章了。一场比赛,必须存在竞赛实体,即参赛信鸽。鸽友按其参赛羽数交参赛费,他们的赛鸽必须如数参加比赛。试想,鸽友交了十羽信鸽的参赛费和饲养费,比赛时只剩两羽信鸽参加,另外八羽的参赛费干什么用了呢?非常的不合理。鸽友交公棚后遗失、病亡的信鸽加上饲养费的损失已经很大,对此,他们已经认可和承受,再让鸽友交早已不存在的“运动员”的参赛费,有些过分!
正常合理的做法是,在预赛前按实际参赛羽数(上笼羽数)收取每羽参赛费,换句话说,鸽友交参赛费的信鸽必须存在于已经封好的参赛笼(车)中,未在其中的信鸽,必须退还参赛费。对于这点,截止写此文时,笔者仅发现“中国国家信鸽公棚”规程中,用套红的文字明确标示出“交鸽时先交饲养费,170公里训放结束后、300公里比赛前按实际存棚羽数交纳参赛费”——“如已交参赛费的赛鸽在300公里预赛未上笼,主办单位将退还该羽赛鸽参赛费”。这段文字表达一点也不含糊,非常明确。
提醒鸽友们,仔细阅读“规程”也不要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