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信鸽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工作机构、下同)负责对本行行政区内的信鸽活动进行管理,各级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请成立一个信鸽协会,不得另外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民间组织。
第四条 杭州市及各区、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信鸽竞赛活动,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第五条 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活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安全、顺利放飞。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关心、支持信鸽活动的开展,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种)鸽和开展各项信鸽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信鸽协会应在本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活动,并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以及规程,组织会员参加竞赛活动。
第七条 信鸽饲养人饲养信鸽,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市、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市信鸽协会的规定,加入市信鸽协会,持有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并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未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不得在本市饲养信鸽。
第八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的鸽协同意,并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由合法设立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如属国际性的拍卖活动,必须经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在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建立不以营利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等信鸽组织,必须经所在地信鸽协会审核后,报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应的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建造符合规定标准的鸽舍条件。饲养信鸽者必须向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同意,并经信鸽协会实地勘察,报杭州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会员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防疫的有关规定。信鸽的排泄物,经打扫后不得乱丢乱扔,应密闭包扎丢入垃圾箱或专用器具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会员,凡搭建鸽舍,必须严格执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办2001)208号文件及市规划局有关规定。在房顶搭建鸽舍,只能建在产权属本人的住宅房顶,须在申请时附上房产复印件;产权是公房的须附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如果鸽舍建在他人的住宅房顶,须附上他人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主“同意搭建”的签名证明,鸽舍由鸽协负责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规划局审定,方可施工制作。经信鸽协会及规划局验收合格,颁发牌证,并由信鸽协会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为了照顾残疾、离退休人员训养信鸽,允许在阳台、平台上搭建鸽舍,应设置降低信鸽噪音的设施,必须下半部分封闭。为保持公共环境卫生,防止脏物散落和便于信鸽起飞与降落,可采用跳笼式或阳台边缘搭建起跳板,其宽度不得超过80厘米,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阳台,不放飞时须收回。
第十三条 凡在房顶上搭建鸽舍,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米,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不含天棚),有条件的可适当放宽。鸽舍要求外形美观,结构牢固,材质轻便隔音、不得变更房屋结构。在本人院子内搭建的鸽舍不得超过院子围墙。鸽舍外观须与周围的建筑物相适应。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鸽舍,经鸽协和有关部门实地勘测,对基本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颁发牌证。不符合标准的,由信鸽协会与有关部门联系发整改通知书,告知会员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并在其监督管理下,按新建的鸽舍规定加以整改。并由鸽协和规划部门验收合格,颁发牌证。由信鸽协会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合法建造的鸽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的会员在训养信鸽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按《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须对会员分批进行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考核。自2004年起,各区(市、县),行业鸽协、公棚、赛鸽俱乐部,未进行培训考核、未取得合格证的会员,不能参加信鸽竞赛,否则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信鸽疫病防治管理,信鸽协会会同防疫部门定期对广场鸽、公园鸽、单位养鸽及辖区内的信鸽进行检疫,防止信鸽疫病发生。从境外引进和向境外输出的信鸽必须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训养信鸽的会员必须接受环境卫生部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遵守鸽协文明养鸽规定,不得敞棚训养,必须每日定时训放,每日清扫两次。鸽粪不能落地、落墙,做到日产日清,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主动搞好邻里关系。对拒不改进、屡教不改者,由市区(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信鸽属于珍贵鸟类,公民对套有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足环的优良赛鸽,应予以保护,严禁哄抢、偷窃、毒杀、捕杀、网扣和枪打等,严禁破坏鸽舍,窝藏赃鸽、赃物及销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由鸽协估价报物部门批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促进城市环境美化,对广场鸽、公园鸽的保护适用于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相应体育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允许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经营性信鸽组织举办活动,必须依法纳税,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鸽竞翔是国家的体育项目之一。信鸽价格昂贵,应维护会员养鸽的合法权益。凡某种原因鸽舍需要搬迁的,会员必须服从搬迁。对住房回迁并具备养鸽条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意回迁新建鸽舍。对在搬迁中造成的鸽舍和竞翔的影响,由会员和信鸽协会及有关部门与有关单位双方协商,予以适当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因训养信鸽引起的投诉,应转交市信鸽协会。市信鸽协会会同有关区(市、县)行业信鸽协会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协调处理。杭州市信鸽协会投诉电话:0571-85159886。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