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法定代表人:林洪明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桥10号
电话:
被答辩人:(原告)李捷 男 汉族
1961年5月15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东里23楼3门66号
电话:13426245997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一案(卷号2010宣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以合同债权纠纷起诉,根据原告的起诉书,被告作如下答辩:
(1) 原告参加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的参赛鸽比赛成绩无效。
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秋季比赛,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鸽及鸽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经裁判组慎重研究决定: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鸽比赛奖金22500元和要求兑现大奖赛冠军奖杯。直至开庭都没有任何一位“2009年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裁判员确认原告是冠军。
原告参加了比赛,不是冠军,从何有奖杯和奖金。
(3) 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原告在比赛之前和之后都明白服从裁判裁决,也了解规程中争议解决使用仲裁的规定。
综上所述: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年2月4日
北京市信鸽协会与李捷比赛纠纷证据清单
(被告方提供)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事实 |
1 |
体育总局(2006)123号通知 |
信鸽运动属于体育运动项目 |
2 |
北京市体育局(2009)58号文件 |
2009年秋季1000公里信鸽比赛已经北京市政府批准。 |
3 |
信鸽协会2009年竞赛规程 |
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执行,实行仲裁制度。 |
4 |
裁判员证书 |
本次比赛裁判员有国家认可资质。 |
5 |
信鸽竞翔报名单 |
原告明白守则中服从裁决和遵守比赛规程。 |
6 |
本次比赛验鸽查棚裁判陈述经过 |
比赛鸽CHN2008-01-008241号无法验鸽的经过。 |
7 |
查棚当时照片 |
同上 |
8 |
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
比赛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
9 |
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 |
同上 |
查棚时照片
2009年11月9日,17点前后,裁判去查棚时,赛鸽已经被李捷洗得全身湿漉。
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