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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鸽协会发布李捷一案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图)
2010/2/6 10: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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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法定代表人:林洪明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桥10号

        电话:

 

被答辩人:(原告)李捷 男 汉族

          1961年5月15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东里23楼3门66号

          电话:13426245997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一案(卷号2010宣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以合同债权纠纷起诉,根据原告的起诉书,被告作如下答辩:

(1) 原告参加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的参赛鸽比赛成绩无效。

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秋季比赛,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鸽及鸽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经裁判组慎重研究决定: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鸽比赛奖金22500元和要求兑现大奖赛冠军奖杯。直至开庭都没有任何一位“2009年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裁判员确认原告是冠军。

原告参加了比赛,不是冠军,从何有奖杯和奖金。

(3) 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原告在比赛之前和之后都明白服从裁判裁决,也了解规程中争议解决使用仲裁的规定。

综上所述: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年2月4日

 

 

 

 

北京市信鸽协会与李捷比赛纠纷证据清单

(被告方提供)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1

体育总局(2006)123号通知

信鸽运动属于体育运动项目

2

北京市体育局(2009)58号文件

2009年秋季1000公里信鸽比赛已经北京市政府批准。

3

信鸽协会2009年竞赛规程

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执行,实行仲裁制度。

4

裁判员证书

本次比赛裁判员有国家认可资质。

5

信鸽竞翔报名单

原告明白守则中服从裁决和遵守比赛规程。

6

本次比赛验鸽查棚裁判陈述经过

比赛鸽CHN2008-01-008241号无法验鸽的经过。

7

查棚当时照片

同上

8

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比赛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9

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

同上

 

                       查棚时照片

     2009年11月9日,17点前后,裁判去查棚时,赛鸽已经被李捷洗得全身湿漉。

 

                     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02-06

发布时间:2010/2/6 1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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