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宁9月1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孟冰) 三名男子因为嘴馋,萌生偷鸽子解馋的歹念,于深夜进入一户养鸽人家偷窃了11只鸽子,不料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截获。记者16日从梁山法院获悉,因犯有盗窃罪,该法院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6月2日,梁山县小路口镇的任某、孙某、侯某三人在一起玩耍时,一时嘴馋,商量着偷几只鸽子解解馋。当日夜24时许,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邻近的郓城县程屯镇养鸽户徐某家附近。经三人商议,由任某在院墙上撬洞,进入徐某家中盗窃鸽子,孙某和侯某在外看车望风。随后,任某使用工具在土墙上撬洞进入徐某院子里,在养鸽棚里盗窃了鸽子11只,并打开徐某家的大门“从容”离开。
睡梦中的徐某对此毫无察觉,盗窃得手后,三人急忙驾车逃离。不料在返回途中,正为“鸽子宴”而垂涎欲滴的三人与夜间巡逻的公安民警撞个正着。民警发现三人神色慌张,驾乘的摩托三轮车形迹可疑,并在三轮车上发现了被盗的鸽子、撬棍等可疑物品,遂将有作案嫌疑的三人带到派出所调查询问。因人赃俱获,三人无可抵赖,于是乖乖地交待了罪行。三人所偷的鸽子被公安民警全部查获,并及时返还给了鸽子的主人徐某。经鉴定,被盗鸽子价值660元。任某、孙某、侯某在庭审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觉得十分后悔,并供述三人偷鸽子纯粹是因为一时嘴馋。
法院一审后认为,任某、孙某、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三人庭审时自愿认罪,被盗物品数额较小且已退还受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侯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偷鸽子为了贪吃,进入徐某家中后未盗取其他财产,社会危害较轻,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分别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人各并处罚金1200元。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路莹表示,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比原条文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等内容,所以既使不是多次盗窃、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如果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尽管盗窃物品价值不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为入户盗窃,不受数额限制,“只要出现入户、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行为,不管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路莹法官对记者说。
法官说法:盗窃数额虽小,但已构成盗窃罪 ——梁山法院刑庭副庭长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