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纷争,我们学到了什么?(四)
关于“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鸽竞翔活动”的辩解
对照中鸽协《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我们可以分析:
一、义乌市的“翔和杯”属于合法,而且非经营性活动。他们在飞向和谐的天空,飞向未来。
二、“翔和杯”的组织者,没有因为举办三关幼鸽鸽王争霸赛,而造成兰溪市、武义县、永康市、东阳市、浦江县、义乌市鸽会赛鸽活动流产或中止。只是减少了金华市出售大奖赛足环的数量。为什么胳膊拧过了大腿,是否这条大腿患了肌肉萎缩症?
三、省鸽会发售给义乌的3000枚足环,是依据中鸽协《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国统一足环必须经由各级信鸽协会,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市或县级信鸽协会的渠道发行的规定执行的。
我们理解为管理办法中“地市或县级信鸽协会”的“或”,并没有排斥省级鸽会直接售环给县级信鸽协会。换言之,省鸽会也可以向县级协会供环。
所以,浙江省信鸽协会答复金华鸽会的四点意见中,前三点围绕非正常渠道购环问题。这个问题义乌市已予以纠正,也拿到正常渠道的3000枚环。
省鸽协的第四点,所谓“任何单位跨行政区域比赛必须报告上一级信鸽协会同意后,在未与省市鸽会举行的信鸽赛事相冲突情况下方可进行比赛。”省鸽会领导,一方面没有深入了解“翔和杯”的具体情况,只听金华单方面的汇报;另一方面没有吃透中鸽协《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便表态。造成基层鸽会的混乱局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