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好的保护伞!
当养鸽不再是纯粹的群体性体育娱乐比赛活动,当中鸽协出台了不同的章程、规则、细则、守则、附则、条例、办法……当这些规章制度缺少监督、法律依据时,谁来保护我们养鸽人的合法利益?2014年山东海王公棚春赛发生的“跑跑”事件,给我们养鸽人敲响了警钟,养鸽有风险,参与要谨慎!
当道德失去了底线,当信誉失去了市场,养鸽也由最初的赠送饲养到高价购买、销售虚假的名鸽,谁又能给我们提供保障?只有依靠法律。随着我国法制健全,以后养鸽、赛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保护伞已经迫在眉睫。现介绍几种和我们养鸽人日常生活中有关的法律条款,供鸽友们参考。
2015年3月下旬,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信鸽协会比赛中出现的作弊“冠军鸽”就是一个案例。看看鸽会的处理意见:1.取消名次,成绩无效;2.开除会员会籍;3.今后永不准在本会参赛。鸽会这样的处理决定,鸽友信服吗?假如这羽鸽子被认可成冠军,我们会员缴纳的费用、真正冠军鸽的价值,损失该如何计算?我不知道这次比赛冠军的奖金是多少,如果奖金过万元,而且他已经领取了奖金,可以按诈骗罪由当地信鸽协会出面到当地公安局报案,也可以由当地信鸽协会依据民事欺诈行为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只有通过法律制裁,才可以保持长久的赛事环境。
偷鸽最为可恨,当你的鸽子被盗时,首先保护好现场,报警。同时,对被盗鸽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进行价格评定,评定的单位是物价局,价格的评定参考的《价格法》。价值评定在5000元以上就会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参照的是《刑法》,价格低于5000元,参考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因建造鸽舍和养鸽给邻居造成起居、卫生等方面影响的,参照的是《物权法》;鸽子拍卖,遵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通过网络、书刊介绍名鸽,并进行出售的行为适用于《广告法》范畴;以虚假广告销售虚假的名鸽非法获取利益的,依据《刑法》中的诈骗罪论述。
现在有的公棚比赛章程不仅不能执行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而且存在着不对等性的霸王条款,缺乏平等的主体。为了杜绝公棚再次出现2014年山东海王公棚的“跑跑”,建议中鸽协制定出台由公证处公证、协会监督、公棚参与者四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法》框架下执行公棚的比赛,真正地使公棚实现在双方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