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的“鸽舍、鸽棚”一词,特指信鸽体育活动参与者的私人鸽棚、寄养棚、公棚等个人和公共的信鸽棚舍,下称鸽舍)
今年4月12日,甘忠荣先生发文《将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不当》,认为《上海市信鸽协会文明养鸽倡议书》中把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不当,摘录原文如下:
“鸽舍”是鸽子的家(窝)!哪条法律、行规将“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
显然,上海市信鸽协会将鸽舍定性为体育设施是不当的。按其逻辑推理,每个会员均各有体育设施了。
上海市信鸽协会人为拔高鸽舍、鸽棚定位无助于保护鸽舍、鸽棚的目的。因为鸽舍、鸽棚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比如,屋顶搭建鸽舍、鸽棚就存在合法、违法之不同类型。
归纳《不当》文理由:
1、 鸽舍是鸽子的家(窝),不符合“体育设施”的定义。
2、 现行没有法规界定鸽舍属于“体育设施”。
3、 鸽舍如若界定为“体育设施”,会员“人人皆有”则不符合逻辑推理。
4、 上海市信鸽协会将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是人为“拔高”。
5、 搭建鸽舍有合法、违法之分,(甘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鸽舍无合法手续,也说明将其定性“体育设施”为“不当”。
对此,本人持不同意见:
一、鸽舍属于“体育设施”有理、有法、有据
1、 鸽舍是信鸽活动必备的基本条件和“标配”
任何体育运动都必须有活动空间,即活动场所,信鸽活动也不例外。
根据信鸽活动特点,鸽舍包含了三项主要功能:
(1)生存空间——生活、饲养、培育选手的繁殖地。
(2)训练场所——操训、调理选手的处所。
(3)比赛场所——安装扫描系统并是终点冲线地。
据此可知,如同足球运动没有了球场、球门、足球,不叫足球比赛。而没有了鸽舍,之如公棚没有“棚”这个特定的“体育设施”,信鸽活动也就不复存在。
退一步言,即便仅有第(3)一项,已从“事实上”证明鸽舍符合“体育设施”的基本特征。因此,鸽主“人人皆有体育设施”作为信鸽体育活动特点,存在内在、直接、必然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不符合逻辑推理”。
2、 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下略)
参考以上精神,鸽舍作为“体育设施”,如同比赛用的足球与足球场、象棋和棋室等专用器材和场所等,构成“众所周知的事实”,它的基本性和必要性表明不需要用“你爹是你爹”的方式去证明。
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引用上述条文旨在表达两重意思:
一是规定了中国信鸽协会以及地方各级的体育行政部门为“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即信鸽活动的专业和专管机构,他们有行使专业范围内包括立规和释义在内的相关权力。
二是规定了鸽主应该做好鸽舍管理的具体内容,反证了鸽舍是信鸽活动的基本“场所”和“设施”。
法规三:《中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设立公棚前……内容包括:棚址……
第六条 设立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
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以上条文虽然没有“棚址即是体育设施(场所)”的词语,同样清楚表明信鸽活动中鸽舍、鸽棚是基本的、必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3、“体育设施”的定义,由法律规定和相关的专业部门界定
“体育设施”的认定,大体两种途径:一是有法权的专业和专管机构。在体育界,由体育机构确认;在信鸽活动,应由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的信鸽协会界定。二是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假若并无第二种情况,即无判例可依,一旦发生诉讼,司法实践中,则以专业与专管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可见,信鸽协会作为专业和专管机构对活动的相关解释,反而是其合法行使职权而进行的确立行规及补充说明。
4、并无法律、行规规定鸽舍不属于“体育设施”
在质疑鸽舍属于“体育设施”没有法律规定之时,也反问:有哪条法律、行规界定鸽舍不属于体育设施?又有哪条法律、行规规定不可以“人人皆有体育设施”?
据此,上海市信鸽协会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相关法规,对鸽舍定性进行明确释义以及依法维权申辩,都是实事求是、以视正听的合法职能的行使,既不是“拔高”,更谈不上“妄评”。相反,对于上海信鸽协会的合法行为,本人认为中鸽协有必要态度鲜明地追加确认,对上位法加以补充和完善。
二、鸽舍属于体育设施和建造是否合法,是两个概念、两回事。
承认信鸽活动的特殊性,明确鸽舍属于体育设施性质,确实不代表赋予其建造合法性,而仍需依规、依程序申报搭建,尽管如此,违法鸽舍接受纠正的过程中,没有改变它“体育设施”的性质。
换言之,鸽舍是信鸽活动的基本场所和设施,与高尔夫球场、专项体育场馆一类体育设施建造时须合法建造同一道理,但它“体育场所”的性质不因其欠缺建造合法性而改变。
同时,现今鸽舍建造由超过百分之九十未依法申报,转变为大范围、有条件合法获批,鸽舍作为“体育设施”是鸽友和鸽会争取权益、形成相关法规的关键抓手,不需要遮遮掩掩、躲躲闪闪,也无需讳言,假若连自己都不敢承认,退到农村、乡下去,也是理亏,难有出路。
三、应对鸽舍折违的思考
历史来看,我国信鸽活动早期阶段鸽舍建造矛盾并不突显,改革开放后,政府明文规定鸽舍建造必须依法报建之初,鸽协和相关部门又缺乏协调和实施细则,譬如“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可是关于鸽舍建造的“市政规划”呢,不见踪影,而“信鸽协会规定”和操作程序呢,也大多欠缺,鸽友不知道怎样办好,时至今日,随着物权观念、意识与法律的完善和严谨,问题日益严峻,申报门槛越来越高,空间越来越小,鸽舍建造几近养鸽人的“原罪”,以致直接影响到了信鸽活动的生存,这是新时代的新形势。
对此,鉴于建造鸽舍牵涉面的复杂性,广大鸽友必须十分清醒:鸽舍建造的合法权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不要幻想国家和政府会出台一部鸽友躺着都能赢的“养鸽法”,或者反而要有“命途多舛和夹缝中生存是中国信鸽活动的天命”的思想准备。因此,鸽友在强调信鸽活动特殊性过程中,首先必须做好自己,从严自律,及后通过多方努力,找寻出路,尤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从业人员的鸽友的积极参与下,向主管部门出谋献策,配合工作,避免自乱思绪、自乱阵脚。
中华信鸽活动从娱乐休闲活动到列入体育项目,是中国鸽友尤其老一辈养鸽人智慧和努力的结果,因此,有理由相信广大鸽友为妥善解决现今严峻的信鸽活动生存权问题上同样能够迎难而上,去争取和实现权益。
而措施呢,本人认为,鉴于鸽舍建造需依法申报是全国性的法规,各地鸽会和鸽友迄今所作的努力其实效力很低,往往过了今天过不了明天,故唯有从上而下,即由负有组织、管理、实施职能的中鸽协牵头出面和支持,改变各地鸽会散兵游勇、各自发挥、各自为战的现状,以全国一盘棋,合众连横,互相呼应,互为后盾;(可考虑以某一、二个信鸽活动重点城市为试点)设立专门研究小组,利用发达的通讯联络形式,开设论坛,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势,通过调研集思广益,找出问题与探讨对策;适时依程序修改信鸽活动法规中滞后及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条款,提出人性化、合理化、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性、较能满足各方各面诉求的办法与措施;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支持并协助工作,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完善法规,争取和拓展空间,以达亡羊补牢,实现振兴中华信鸽的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