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是一个爱鸽者,虽然年轻,然鸽龄已不下十年。其次,本人还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虽经验略显不足,但专业性尚可。我深知广大鸽友从选种到配对的情之切,也了解训放和竞翔过程中的良苦用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问题逐渐凸显,有些鸽友一年的心血因为个别利欲熏心的人付诸东流,也有些鸽友半年的期许被个别无良商家摧毁殆尽。社会在发展,可为什么有些人却在退步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此文便是一个爱鸽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下赛鸽界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的浅略剖析,如有不妥,还望各位朋友指正。
第一,某些公棚在比赛规程上明确指出,无论参赛羽数多少,奖金正常发放。可一旦发现难以盈利,就着急忙慌发致歉公告,说参赛羽数达不到预期标准或者经营不善,本次比赛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棚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同时也违背了民法一贯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指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发放奖金,不克扣,不缺斤短两。赔偿损失是指对于因公棚违约而导致的鸽友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另外,权利都是靠自己争取来的,如果有条件的话,鸽友们也可以和公棚对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依法进行约定,只要不超过法定范围,都是可以的。
第二、个别新建的公棚在首届或者前几届比赛中意识到难以盈利,卷钱跑路的。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
(一)在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公棚一方面构成违约(违反的是比赛规程),另一方面又构成侵权。维权的时候可以择一进行主张。鸽友们可以选择基于其违约行为要求公棚返还参赛费,也可以基于其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二)在刑事方面(我国刑法对各个罪名入罪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不过基于当下赛鸽公棚的比赛规格,基本上都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1、公棚负责人在收费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收费之后就卷钱跑路的,属于“利用欺骗的方法→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模型,系典型的诈骗罪。
2、公棚负责人在收费之前并没有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即其在收费的时候是基于正常组织信鸽比赛的意思而为,收费之后才产生了卷钱跑路的想法。盗窃罪打击的是行为人通过平和手段转移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它表现为对人平和以及对物平和,犯罪过程中对人和物都没有暴力。因此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上面所说的诈骗行为了,而是盗窃。参赛费及饲养费已经交给公棚,所有权已经转移,故盗窃的对象不是所交费用,而是信鸽比赛的组织过程、个别期待利益、最后的奖金等财产性利益和实际财产的总和。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主张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刑事责任。如果主张其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如果主张其刑事责任,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公棚老板给迟归或者已经丢失的鸽子做假环,使鸽友继续支付参赛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几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此行为便是公棚老板通过欺诈手段,使鸽友在不知道自己的鸽子已经丢失的情况下支付参赛费的情况。如果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已经触犯刑法,则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鸽友们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民事行为撤销,必要的时候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还有一些,比如二道贩子制作假环、将普通的鸽子当成成绩鸽进行售卖的;有些所谓的养鸽名家为了挣钱,把没有血统的鸽子说成有血统的,把此种血统的说成彼种血统的,把普通的鸽子说成某某成绩鸽后代进而进行售卖的;某些人在鸽子比赛途中架网逮捕赛鸽,然后进行售卖或者索要钱财的;有些公棚或者鸽友为了宣传,在微信、QQ或者其他信息平台发布虚假的抽奖以及其他利他类的信息,让鸽友们进行转发的等等,因为时间有限,我就不一一分析了。不过天下鸽友一家亲,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随时找我,我可以免费为大家解答。
赛鸽的圈子本应该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绿色的、向上的圈子,可是这个圈子并非如此,它确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众目睽睽之下很难藏有猫腻,作为其中的一员,我认为我们应该对其中的问题毫不留情地进行揭露和批判。当每个人都是监督者的时候,交流环境也必然会大好。
微信:Justiuce15053152152 (鸽友们有什么心得我们可以互相交流,有法律问题也可以随时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