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信鸽参赛取得成绩后,赛鸽中心拒付奖金。为此,刘先生将某赛鸽中心、北京市信鸽协会(下简称信鸽协会)一并告上法庭。原审法院作出赛鸽中心给付刘先生52万元赛鸽奖金的判决。赛鸽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7年6月,赛鸽中心主办了第三届春季大奖赛,信鸽协会负责监赛。赛鸽中心参赛说明中明确奖励办法为:冠军奖金50万元,……101-200名奖金为2万元。2008年5月12日,刘先生向赛鸽中心交纳饲管费、参赛费共计7万元。次日,刘先生参赛的赛鸽分别获得2008年赛鸽中心第三届春季大奖赛500公里决赛第一名、第一百八十一名的成绩。当月14日,赛鸽中心为刘先生颁发了参赛赛鸽荣获第一名的荣誉证书。但此后赛鸽中心未向刘先生支付承诺的相应奖金。
后刘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依约定,赛鸽中心应兑现52万元奖金,但赛鸽中心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至今未予给付。信鸽协会监管不力,对赛鸽中心经济实力考察不实,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要求二被告给付52万元奖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赛鸽中心辩称,刘先生未按赛事规程交纳参赛赛鸽的参赛费用,依照事先公布的参赛规程,视为其自动放弃,因此刘先生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刘先生事后交纳的费用,只用于保留参赛赛鸽的拍卖权。而参赛赛鸽的拍卖收入已由刘先生领取,公司完全是按事先约定赛事规程办事。信鸽协会未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虽未按赛鸽中心要求在2008年3月20日前交纳相关参赛费用,但赛鸽中心在收取7万元参赛费用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其他参赛人员亦有同类情况,因此应视为赛鸽中心对刘先生迟延交纳参赛费予以认可,故赛鸽中心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刘先生参赛赛鸽所获奖金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刘先生要求赛鸽中心按赛前承诺给付参赛赛鸽奖金52万元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利息损失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信鸽协会仅系行业性协会组织,在赛鸽中心主办的大赛中亦未收取相关费用,与赛鸽中心之间亦不存在经济隶属关系,故刘先生要求信鸽协会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作出赛鸽中心给付刘先生52万元赛鸽奖金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赛鸽中心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