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 7月6日,记者从兰州城关区法院获悉,我市首例因信鸽参赛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已经审结,鸽友因信鸽未参加比赛要求俱乐部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被法院驳回。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鸽子未参赛并未降低其价值,既未出现信鸽死伤的损害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3月,兰州某赛鸽俱乐部集鸽进行比赛。王某将自己的3羽信鸽送交该俱乐部,并交纳了150元饲养费。后来,比赛因故未能举行,同年6月,该俱乐部将2009年秋季赛鸽与2010年春季赛鸽两项赛事合并为2010年春季赛事。王某认为,赛鸽俱乐部将两次赛事合并为一次赛事未征求广大鸽友的意见构成违约,要求赛鸽俱乐部及负责人赔偿损失3万元。庭审中,原告王某依据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证明自己的信鸽丧失了实用价值,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该报告不能证明原告的3羽信鸽未参赛即造成实际价值的丧失,因此赛鸽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也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