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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竞赛规则第二部分:公棚赛
2012/6/13 16:36:58
中国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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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公棚赛

第一章 场地器材

  第一条 公棚

  一、公棚必须设在有利于赛鸽开家、驯飞,周围环境没有污染,不影响四周居民、机关正常生活及工作的地区。观众区场地应远离鸽舍(20米以外),保证赛鸽不受干扰顺利归巢。

  二、公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鸽舍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公棚供电及上下给、排水和消防设施完善。

  四、公棚必须设置隔离棚、观察室、消毒室、饲料库、电脑室(裁判室)、组委会办公室及卫生间。

  第二条 鸽舍要求

  一、鸽舍应干燥、通风、朝阳,并设晒棚;鸽舍底面用支架连接成网状平面与地面隔离,高度不低于20厘米。鸽舍内不设巢窝,只备栖架,鸽舍前面必须有起飞、落棚的空间,饲养密度限每平方米6羽(不含晒棚面积)。

  二、鸽舍搭建应美观、坚固、结构合理,选用无公害材料。

  第三条 计时器材

  一、公棚必须配备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电子扫描计时设备,加装显示设备(大屏幕或监视器),比赛成绩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二、公棚必须设双路电源,以保证电子计时系统和计算机正常工作。  

  三、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保证比赛成绩的及时公布。

  四、公棚应设电子邮箱和网址,以便参赛者查询比赛和公棚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专业人员

  公棚必须设专职的管理人员,包括行政、财务、兽医、饲养、训练和计算机操作等,确保公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章 公棚守则

  第五条 比赛限制

  比赛收鸽时间不允许超过60天,每次比赛间隔不得少于5个月。允许同期收鸽进行不同项目和不同名称的比赛。不允许同一个公棚分期收鸽,交叉举办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比赛。

  第六条 公棚管理

  公棚必须制定并严格遵守卫生防疫制度,管理训养制度,工作人员守则。

  第七条 赛鸽管理

  一、严禁病鸽及不符合规则和规程要求的赛鸽参赛。

  二、公棚必须设隔离棚,对新人棚赛鸽进行仔细观察,并于一周内接种新城疫疫苗,定期、定时消毒鸽棚。

  三、不得使用变质、发霉饲料。

  四、除伤病鸽外,承办单位应对所有赛鸽的饲养、管理、训练同等对待。 

  五、禁止给赛鸽套识别环。

  六、做好鸽舍卫生、灭蚊和预防其他小动物侵害等工作,努力减少参赛鸽意外伤亡。

  七、工作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作服并进行严格的消毒后出入鸽舍。

  八、加强鸽舍安全保卫和防疫工作,除饲养、管理和监督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鸽舍。

  九、用信函、电话、声讯台或计算机网络向参赛地区和会员通报收鸽、驯放和预、决赛情况,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报不得少于3次。

    十、按时向监管协会上报收鸽、饲养、查棚、驯放和比赛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训放

    一、开家训放

    赛鸽入棚熟悉环境后,在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二周的时间内完成“开家”训练。

    二、日常训练

    每天至少两次定时训练,每次驯飞不能少于60分钟;驯飞时注意培养赛鸽快速进棚的习惯。

    三、强度训练

    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次数和距离有计划地由近至远地进行驯放,遇到恶劣气候可以更改驯放日期。首次训放,必须由监管协会或委派的裁判员核查赛鸽存棚羽数,核实后的资料须上报监管协会;未经裁判员签字的查棚资料,不允许对外公布。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报名及收鸽

  一、团体赛报名

  按竞赛规程的要求,以协会为单位报名。

  二、个人报名

  (一)国际比赛的国内参赛者必须向中国信鸽协会报名。

  (二)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赛。兼办种鸽舍的,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否则以作弊论处,向全国通报。

  (三)参赛者必须详细填写报名单或参赛卡,交纳报名费和参赛费。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参赛费者,成绩无效。 

  (四)对有意不收“特殊身份”参赛者参赛费的公棚(境外会员、协会领导和裁判员等),将以作弊行为向全国通报。

  三、收鸽

  (一)幼鸽必须为25-35日龄,并套有所属协会当年正式足环。

  (二)收鸽时间最长为60天,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延长。

  (三)由主办和监管信鸽协会派裁判员检查、核实集鸽情况,收鸽截止日10天后,游棚、病亡鸽不能再补送。

  (四)当国家授权机构发布某一地区出现禽类疫情时,承办单位有权拒收该地区赛鸽;如在公棚内发现疫情,应由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并视疫情销毁部分或全部赛鸽;公棚应退还会员参赛费(可扣除饲养费),不赔偿参赛者损失。

  (五)收鸽时,录人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 
 
  (六)收鸽结束后,将参赛鸽信息原始数据库和原始材料拷贝封口,连同复印件报送主办或监管协会封存。

  (六)收鸽截止日起10天后公布收鸽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预、决赛集鸽

  一、将棚内赛鸽集中,由协会选派的裁判员进行赛鸽电子足环扫描,核对号码、检查电子环的灵敏度等工作。期间应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屏序号与集鸽数是否吻合。

  二、将确认后的赛鸽逐羽放入集装笼内并实施铅封,运送至司放地。

  三、预赛和决赛前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赛鸽足环号码及电子环号码等信息。

  四、集鸽完毕,鸽舍应彻底清空、加封。

  第十一条 运送、司放、监放

  按照“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名次录取

  一、按照电子计时系统确认的成绩排列名次。

  二、比赛中如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可使用人工计时。不能区分的成绩,名次并列,奖金平均分配;如所有成绩不能区分,则取消本次比赛排名,奖金由在有效报到期内的归巢鸽均分。

  三、如在有效报到期内归巢赛鸽数量未达到规程应录取的名额,已排定的名次按规程发奖,剩余名次的奖金由参加决赛获名次的赛鸽均分;决赛无赛鸽归巢,奖金由所有参加决赛的赛鸽均分。

  四、指定鸽赛、综合排名及团体赛名次录取办法按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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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6/13 16: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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