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监放要坚决执行
近些天看到鸽友们对一些地方比赛的结果有疑问,特别是飞速快分速高的比赛鸽协成绩提出了看法。而且从有些鸽协司放、监放单的异地裁判签字来看,是有些问题,有些鸽协可能就拿不出监放单,有些异地裁判仅一人,签字也仅一人。这就是目前有些信鸽协会在司放异地监放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不引起鸽友们的意见和猜忌。长久如此,信鸽协会的信誉度会受怀疑。
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第十四条监放有关规定:
一、监放单位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所属县级以上的信鸽协会。其他信鸽组织(含俱乐部、公棚)无权接受监放工作,否则成绩无效。
四、担任监放工作的裁判员必须由司放地信鸽协会选派。由上级指派的异地裁判员负责监督工作(国际赛、省级联赛及特除情况除外)。
五、监放裁判员和监放人员必须2人以上。
六、公棚赛的监放工作由公棚所在地的省级信鸽协会向司放地省级信鸽协会联系执行,否则成绩无效。
依据以上《监放》有关规定,和信鸽协会的实际执行来看,有些信鸽协会比赛没有很好地执行规则。有的公棚比赛异地根本就没有异地监放的裁判,就随车去执裁的本地裁判。
笔者在80和90年代当信鸽协会秘书长及会长时,到异地比赛都是提前通知异地信鸽协会,没有信鸽协会的就通知体委,请异地的裁判出来执裁。笔者当年在当地也为华东地区和南方地区,作为异地裁判出来执裁。那个时期比赛还都是非常正规的,现在通信如此科学发达,一个电话通知司放地的鸽会出来监放,很方便了,可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是不是怕麻烦,还是别的原因呢?
笔者建议没有严格执行《异地裁判》执裁信鸽协会,今后一定要按制度办事,严格按异地裁判制度执裁。而且一定要坚持第五条“监放裁判员和监放人员必须2人以上”,避免手续不全,如果手续齐全有人有异议就有据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