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网快讯:(记者:宋福玉 报道)2月4日10时,房山法院“5羽信鸽均不回 鸽主起诉主办方”案现已开庭审理,现将庭审笔录介绍如下,仅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庭
北京市房山区法庭受理审判本案现场
案情介绍:
原告姜某、丁某诉称,其委托被告某信鸽文化发展中心饲养信鸽,并参加被告组织的信鸽比赛,交纳了10100元的饲养费和参赛费,但是由于比赛当天有雾,信鸽文化中心不顾天气恶劣违规比赛,导致原告的5羽信鸽飞走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
被告某信鸽文化中心辩称,当时天气是适合比赛的,况且信鸽参赛走失是常事,事后被告已经按照退款规定偿还了原告5050元,原告提出的一羽信鸽价值3000元的主张没有依据,自己不应赔偿。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5羽信鸽均不回 鸽主起诉主办方”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是江正春,女,汉族,2009年7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法官助理、代理审判员,现为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因工作表现突出,被评为“房山法院先进工作者”,书记员由崔晓晔担任。
合议庭成员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江正春审判员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姜某、丁某诉称,其委托被告某信鸽文化发展中心饲养信鸽,并参加被告组织的信鸽比赛,交纳了10100元的饲养费和参赛费,但是由于比赛当天有雾、信鸽文化中心不顾天气恶劣违规比赛,导致原告的5羽信鸽飞走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
被告某信鸽文化中心辩称,当时天气是适合比赛的,况且信鸽参赛走失是常事,事后被告已经按照退款规定偿还了原告5050元,原告提出的一羽信鸽价值3000元的主张没有依据,自己不应赔偿。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一]:
姜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星城。
[ 原告二]:
丁某,男,1953年11月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星城。
原告出庭参加庭审
[ 被告]:
北京某信鸽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官道镇。
[ 法定代表人]:
高某,经理。(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吴某,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的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的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吗?
[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某、丁某诉被告北京某信鸽文化发展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江正春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隗合群、翟友林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书记员崔晓晔担任本庭记录。
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或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你的代理权限是?
[ 被告]:
与授权委托书相同。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原告]:
宣读起诉书。原告委托被告饲养信鸽,并参加被告组织的信鸽比赛。原告姜某和丁某共计交给被告饲养费1100元,参赛费9000元。后因被告在恶劣天气下比赛并且在比赛中作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找被告解决问题,被告承认自己作弊并同意退还所收取的部分费用,共计5050元,并将原始收据收回。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均不予理会。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信鸽损失费1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原告,你方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有变化吗?
[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原告你方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被告]: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第一、原告所称被告在信鸽比赛中作弊,这个与事实不符,比赛中确实有作弊事实,但是是员工作弊,公安分局已经处理。作弊之后,被告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也是受害者,不存在作弊动机。
第二、处理事件过程中,被告积极配合公安局工作,分配方案已经向公安局备案,参赛选手都分配了奖金。
第三、比赛现场有公证处公证,有现场观众监督,东城信鸽协会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也有信鸽放飞活动。
第四、在2011年10月11日,双方已经达成处理决定,原告再次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信鸽损失的计算也没有法律依据。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要补充的?
[ 原告]:
我们认为员工作弊是内部管理问题,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交信鸽参加比赛,我们是将信鸽交给的被告公司,而不是交给员工。
被告称当时当地东城信鸽协会也有放飞活动,这与我们的情况不同。东城的鸽子是在自己家饲养,根据天气情况可以放或者不放,我们是把鸽子交给被告公司,我们没有控制权,是被告的行为给我们造成损失,我们要求赔偿。东城是当日放飞,在比赛前一天送鸽子,我们是隔了一天交给的被告公司,鸽子已经饿了很久,造成我们的鸽子本身的损失也很大。
在活动当天,被告方的公证处最后终止公证了,是因为有作弊情况。
被告说将奖金全都退还了给了大家,其实,被告只给了我们600块,被告并没有损害,反而因此盈利了,我们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今年,我们的鸽子又获奖了,我们的鸽子质量很高,如果公开、公正地开展这场比赛,我们很有可能拿奖,并拿到高额奖金。现在鸽子失踪,我们两被告都有很大损失。
[审判长]:
原告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还有补充吗?
[ 被告]:
没有了。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
提交证据:
1、信鸽损失赔偿依据;
2、天气预报-大雾黄色预警。证明那天是全国大雾,放不了鸽子,鸽子是前天拉去的,到第三天放就是因为有大雾,放的那天还有大雾,不应该放,他们还是放了。
3、信鸽竞赛规;和裁判法。规定有大雾不能放鸽子,但被告为了作弊,不得不在当天放;
4、交费收据。证明共交费10100元;
5、交鸽子手续。证明我们把鸽子给对方;
6、鸽子飞行速度数据。好天气和坏天气鸽子的飞行速度,被告反而主张鸽子大雾天气比人家的飞得还快。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审判长]:
信鸽是什么时候放飞的?
[ 原告]:
10月31日。
[ 审判长]:
伺放是什么意思?
[ 原告]:
放飞的意思。
[ 审判长]:
“伺放有雾待清、有雨待晴”是什么意思?
[ 原告]:
是指雾天不能放信鸽,得等待天气清楚了再放;雨天不能放信鸽,得等待放晴了再放。
[审判长]:
对于信鸽损失赔偿依据,在此比赛中都是同样的放飞情况吧?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一羽是一只鸽子的意思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一羽多少名,是一只鸽子获得的名次吗?
[ 原告]:
是的。
[审判长]:
你们的损失,是以你们信鸽奖金来算的吗?
[ 原告]:
是的,是奖金和收益(奖金标准)来算的。
[ 审判长]:
你们的鸽子有没有没获奖的?
[ 原告]:
有的,获奖的都是少数。
[ 审判长]:
共计归巢数是9羽?
[ 原告]:
这是被告公司收我们费的标准,共收了9个鸽子的钱。
[审判长]:
被告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对证据1、天气资料6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这个只是预测,不是天气的具体情况,预警是未来12小时可能会出现,只是一个可能性,不代表具体情况。且当时的大雾地区没有信鸽伺放地。
对证据2、信鸽裁判法,因为是复印件,不认可。
对证据3、赔偿依据。不认可,鸽子曾获过奖,不代表其后代可以获奖。
对证据4和证据5、收据。是事实,交鸽子确实是交了9羽,费用属实。
对证据6,比赛包括3关,前两关比较正常,第三关的时候原告的鸽子就只有5只了。
[审判长]:
原告,被告说第三关的时候原告的鸽子就只有5只了,被告所说属实吗?
[ 原告]:
这个我们认可,不只是我们,别人的也是这样的情况,肯定会丢失鸽子的,最后能剩下一半就不错了。一关、二关奖金特别小,奖金大的是第三关,主要比的就是第三关,个别员工作弊就是在第三关。
[审判长]:
原告,比赛中丢失鸽子很正常是吧?你们要的鸽子的损失是多少只鸽子的?
是的。我们要的是第三关中丢的五只鸽子的损失。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提交证据:
证据1、被告公司的处理明细,证明事件发生后,跟公安局协商的分配方案,也在网上公布了。原被告达成一致,退款有一个最终处理方案,原告方也是认可的。
证据2、公证处的收费证明。证明我们聘请了公证处公证。
证据3、北京市信鸽协会交费证明,证明我公司交了年费。
证据4、网上被告的公告几份,证明当时原告剩余的鸽子是5羽。
证据5、2011年10月31日东城信鸽协会放飞鸽子的资料,证明东城信鸽协会也是同一时间在河南鹤壁放飞了鸽子。
[审判长]:
原告查看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证据1、退款明细。我们领到钱了,认可。
对证据2、北京市信鸽协会交费证明。我们没见过,不认可,信鸽裁判法没有这个规定,没法证明有没有裁判员参与。
对证据3、公证证明。后来,公证处不给公正了,与事实不符,不认可。公证处不给被告公证,可能是因为作弊,房山公安机关还抓了很多人,我们对此很有质疑。
对证据4、上场5羽的证明认可。
对证据5、2011年10月31日东城信鸽协会的放飞资料。我们不认可,没有天气情况,什么都没有。这两个地方也不一致,我们的是濮阳,这个是鹤壁,天气情况很不好说。且东城信鸽协会的鸽子和我们的鸽子情况也不一样。
此外,被告在网上发的公告逼着我们去取奖金,我们认可,我们都看过了,我们是怕对方跑了,所以才去取钱的。
有一个关于信鸽比赛的公告我们不认可,这个公告中包括内部职工参赛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公证处停止公证等信息,对其陈述的在比赛中公证处不公证的原因不认可。对内部员工盗飞的情况,我们不清楚。
[审判长]:
是因为什么事报案的?
[ 原告]:
是因为作弊,不过公安一开始以为是黑社会打架。
[ 审判长]:
放飞的时候原告这些人去了吗?
[ 原告]:
我们不去。
[ 被告]:
现场在河南,都去的话人太多了,一般都是些代表去了。
[ 审判长]:
鸽友是怎么监督这场比赛的呢?
[ 被告]:
是原告这样的人监督,鸽友总共是1800人。鸽子不是到了那边就放,需要去二十来人看着鸽子。
[审判长]:
当时的天气有雾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鹤壁和濮阳多远?
[ 被告]:
两个地方比较近,我们是看到东城放了信鸽,我们才放的,因为离得很近,所以能看见。
[ 审判长]:
你们放飞地点是在濮阳什么地方?
[ 被告]:
不清楚。
[ 原告]:
我们也不清楚,不过和东城的不是一个地点。
[审判长]:
公证机关因为什么不公证的?
[ 被告]:
公证机关失职了,他们没看住鸽子,
[ 审判长]:
原告,鸽子的监放谁负责?
[ 原告]:
按照被告答应我们去的,合同上有写,北京信鸽协会委派裁判,房山公证处公正。
[ 审判长]:
被告,这情况有吗?
[ 被告]:
发的材料有,实际都没有。
[审判长]:
被告,你方承诺的北京信鸽协会委派裁判了吗?
[ 被告]:
裁判有,都是有资质的,不是北京信鸽协会委派的。
[ 审判长]:
公证取消了?
[ 被告]:
事后取消的,出了这样的事之后取消了。
[ 审判长]:
放飞的地方有雾吗?
[ 被告]:
我认为没有雾。
[审判长]:
原告,你们这5只鸽子第三关损失了,没有飞回来?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你们认为是被告在恶劣天气下放飞造成的?
[ 被告]:
是的。
[ 审判长]:
你们以前的鸽子,在正常情况下,上场5只,能回来多少只?
[ 被告]:
很难说,有可能都回来,有可能都不回来。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的证据向法庭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向法庭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
根据天气预报情况,不符合放飞条件,被告放飞了,所以要求赔偿。
[ 被告]:
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现在向法院提交。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双方已经达成处理结果,原告没有再次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我方也是损失方,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还有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案不当庭进行调解,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五日内可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下面休庭。(敲击法槌)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崔晓晔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中信网记者:宋福玉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