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鸽协会第三届裁判员培训、考级追记
经过一段时期的动员、报名、审核,5月25日上午在东莞市信鸽协会拉开了“东莞市信鸽协会第三届裁判员培训”的帷幕。培训班共有来自全市各镇区9个经审核符合中国信鸽协会参加裁判员考试资格的学员。在广东省信鸽裁判委员会主任一级裁判罗茂康先生、东莞信鸽协会副会长一级裁判张道宇先生、东莞信鸽协会裁判长一级裁判张继飞先生宣讲、解释“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基础上,大家提问和交流了自学裁判法和协会章程的心得体会。25号全天以及26号上午总共利用了10个课时完成了讲课和讨论。
26号下午假座广东省四大名园之一的东莞“可园”一楼贵宾厅,作为东莞市信鸽协会第三届裁判员考试的场地。良好的考试环境无疑给本来就信心满满的考生们又添自信。虽然,26日是礼拜天,但协会会长樊灿林、副会长张道宇、秘书长赵兵等协会领导悉数到场并主持了考试。为时两个小时的考试很快就过去了,从大家轻松愉快的脸上可以读懂对于考试过关还是有信心的。
东莞信鸽协会成立以来,分别于1996年、2004年和这次,细细算来也就是8年一次,共举办过3届类似的培训班和裁判员的考试。培养了2、3级裁判人才近20人(次),在历次的培训和考核中都很好地坚持了自愿报名、认真审核、严肃考试,做到成熟一批考核发展一批的原则。所以,近二十年来自然淘汰比例极低,形成了一支后继有人、稳定的信鸽裁判队伍。东莞信鸽近年来的迅猛发展离不开这些裁判人员的辛勤工作。
其实,裁判员的考试对于这些在基层养鸽多年的鸽友们来说仅仅是一个十分必要的形式,主要还是受益于听课和学习讨论的全过程。由于平时大家都分散在东莞各个镇区,很少有机会这样聚在一起去学习相关信鸽竞翔规章制度和裁判员法规,所以大家都非常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高涨的热情。在学习和讨论中不乏发现一些在现场也没有得到十分信服答案的问题,大家本着赛鸽裁判守则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精神,各抒己见,最终还是没得到解决。在此列出,一来以示讨教;二来也是抛砖引玉听听专家和鸽友见解。
在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10页中的第二章第十三条司放第四点:“使用散鸽笼运输,途中如铅封损坏或有赛鸽逃笼,其余鸽必须重新加盖暗记章”;第五点:“在司放前发生逃笼时,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立即开笼,司放时间为逃笼时间。”;第八点:“司放地发生逃笼情况处理”中的(一)“在司放点准备过程中发生赛鸽逃笼”里的第2小点,“采用连环开启式集装笼运输,必须延期或取消比赛。”上述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赛鸽逃笼的处理规则,唯有第二章第十三条司放第五点解释为“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立即开笼”,其余不是重新“加盖暗记章”就是“延期或取消比赛”。就此,同以逃笼为对象的处理意见却截然不同,这是其一。
其二,在第10页中的第二章第十三条同为“司放”条款的第六点明文规定:“使用集装笼运输,如鸽笼、铅封损坏,必须延期或取消比赛,不得按原计划司放。”常理中的赛鸽逃笼不是笼损坏了,就是门坏了,即使发生了盗窃那也不是开门就是砸笼才有可能被赛鸽逃出来。这就是说根据这一条只要集装笼发生赛鸽逃笼就“必须延期或取消比赛,不得按原计划司放”,哪有“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立即开笼”一说呢?
其三,最让人不理解的是第五点“在司放前发生逃笼时”,请问逃笼还有发生在司放后的吗?当然,不可能!笼里的赛鸽,无论是在司放点准备过程中,那怕就在下司放令开笼门前那一霎那发生逃笼,都应该算是司放前的逃笼。
有很多资深的裁判总以经验为实际操作的依据,但在发生事故时鸽友们却会更多地需要有法规作为支撑的合理解释。所以,现在我们不去吹毛求疵地发现、求证那些有瑕疵的条例条规,在实践中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会被广大鸽友质疑。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鸽会常常会在会员中失去公信力的原因之一,不是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而是我们的工作做得不细!
因为,比赛的规章制度是赛鸽司放的行为准则,所以必须准确明了并可具操作性。
张 光 华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