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信鸽公棚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监赛信鸽协会、参赛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依法开展信鸽公棚竞赛。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云南省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完善和规范大理州信鸽公棚竞赛活动,明确监赛单位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及参赛者的责任,促进公棚竞赛健康有序的发展,向参赛者提供参加信鸽比赛活动的体育文化消费平台,使公棚竞赛有章可循,同时为裁判员公证,准确执裁提供可操作性的执裁依据,特制定《大理州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云南省信鸽公棚竞赛规则》,结合大理州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环境所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建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公棚应经大理州信鸽协会和体育部门审批同意,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报监赛信鸽协会和体育局备案。公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信鸽公棚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其它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棚是信鸽公棚竞赛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公棚的经营管理权、商业运作权由公棚自行负责。公棚具有对参赛鸽的管理权、饲养权、训放和比赛的司放权,司放地点、时间的决定权,公棚竞赛规程的执行权和解释权。
第五条: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大理州辖区内的所有公棚,监赛单位是大理州信鸽协会。
第六条:公棚应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确保比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七条:参赛者在交鸽前要认真仔细阅读公棚竞赛规程,凡承认公棚竞赛规程者,均可自愿报名参赛。赛鸽一经入棚,公棚与参赛者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公棚竞赛规程。参赛者必须用实名参加比赛。
第八条: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禁止给赛鸽套戴识别环,谢绝协议鸽参赛。
第二章 公棚设立
第九条:公棚的设立应按《云南省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十五、十六条要求,建筑坚固、美观、结构合理、规范、设施齐备的公棚,并按信鸽容量配备与饲养、训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从事科学的管理、饲养和训放。
第三章 协会与公棚赛
第十条: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大理州辖区内的公棚由大理州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申办比赛:秋赛棚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上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春赛棚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协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公棚审批结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秋赛棚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结束比赛;春赛棚须于翌年5月31日前结束比赛。
第十二条:公棚赛必须上报给主办、审批和监赛单位的材料:
一、申请举办竞赛的书面报告。
二、经审验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办赛单位公章。
三、按范本填写的举办公棚信鸽比赛申请表,公棚赛实施计划、时间、负责人(一式三份)。
四、按范本填写的申办公棚信鸽比赛责任保证书(一式三份),公棚活动安全预案。
五、公棚信鸽比赛规程(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明确如下事项,并报大理州信鸽协会批准:
一、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
二、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
三、收鸽起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饲养费。
五、竞赛办法和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六、名次范围及奖励方案。
七、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成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
第十四条:公棚按规定申报举办公棚赛的相关材料,经大理州信鸽协会审批后对其比赛进行监赛,并委托和选派大理州信鸽协会及县市信鸽协会国家等级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监赛信鸽协会在公棚执裁中,执行《云南省信鸽公棚赛暂规定》,比赛中负责单鸽比赛成绩,并确保竞赛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比赛成绩的真实有效。其它事项均不属执裁范畴。
第十六条:公棚比赛规程未经批准前,不得印发和上网公布,否则将不审批本届比赛。经审批后印发和上网公布的比赛规程,必须和批准的比赛规程相同,不得改动。
第十七条:监赛协会可按照中国信鸽协会、云南省信鸽协会的《暂行规定》与公棚方协商监赛费事宜,公棚应向监赛协会缴纳相应的监赛费。
第十八条:公棚进行的查棚及比赛活动,必须在委派裁判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公棚,监赛协会不予委派裁判,并在媒体上公告:
一、擅自邀请裁判员或其他人员执裁的;
二、未书面申请要求委派裁判的;
三、虽向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
四、公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十九条:“收鸽与查棚”、“饲养家飞与训放”按《云南省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集鸽上笼与竞赛规定
第二十条:公棚根据规程规定查棚或比赛时间,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监赛信鸽协会查棚、比赛申请,监赛协会委派或选派裁判进行执裁。公棚方在竞赛工作中,必须积极配合裁判员工作,服从裁判员的执裁,否则裁判员有权终止执裁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发后果,将由公棚方全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公棚规程规定的查棚、比赛时间不能提前。查棚、比赛如遇恶劣天气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赛信鸽协会报告,批准后顺延,及时上网通知。推后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二条:严禁公棚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信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加本公棚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未交费鸽不得参加比赛。
第五章 裁判员及司放与监放
第二十四条:未经大理州信鸽协会委派或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公棚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无权接受比赛组织工作。否则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所有委派或选派裁判员到公棚执裁前,由所属信鸽协会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在监赛过程中如遇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监赛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司放地点经纬度只能以监放单位测量的为准,公棚不能强迫或要求监放单位按自己的要求填写。否则监放单位有权不予监放,后果由公棚方负责。
第六章 成绩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赛前公棚相关人员必须检查调试好比赛设备,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配合裁判严格检查电子扫描系统、归巢赛鸽入棚进口踏板、计算机装置和应急电源等设备,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否则,影响比赛进程或出现故障,责任由公棚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棚查棚或比赛有效报到期限:查棚和预赛及当天截止的比赛为司放当天20时截止。决赛及两天截止的比赛为司放当天至第二天20时截止。
第二十九条:决赛信鸽归巢时,裁判员在不影响赛鸽归巢的情况下或按公棚规程录取名额取满后,及时对归巢鸽进行抽查审核,查验密封条是否破损、露号。
第三十条:公棚单鸽赛以外的其它赛项均由公棚方负责排名。
第三十一条:云南省信鸽公棚赛“伯马制”的含义为:获奖鸽按名次获奖,剩余奖金由该次参加检录上笼鸽均分(含获奖鸽)。
第三十二条:公棚规程中必须注明“伯马制”或“非伯马制”,否则将视为“伯马制”。
第三十三条:公棚赛在有效报到期限内无赛鸽归巢,奖金由该次参加检录上笼鸽均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6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规定》为准。本《规定》未规定的条款按《云南省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大理州信鸽协会。
大理州信鸽协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