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应具备的条件,不言而喻,公棚设立应由工商部门审批。《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立公棚前,应首先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信鸽协会递交建棚规划申请,内容包括:棚址、规模、土地使用权证明、公棚图纸、建棚资金来源证明等,经批准后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将意味着公棚的设立应该由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信鸽协会、工商部门三家联合管理,这就形成了相互的协调关系。
《规定》的出台是针对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的暂行办法,是在中国信鸽协会职权范围内的部门规章,她的效力范围应该是中国信鸽协会管辖范围内的公棚信鸽竞赛项目。但是,《规定》中的公棚设立有三个权利部门的横向管理关系。那么,《规定》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律效力吗?答案肯定是没有的,因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管辖权。既然是这样,在《规定》的实际执行中就出现了问题,工商部门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职权批准设立公棚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从而达不到《规定》规范公棚的目的。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呢?遵照我国现行政策和行政惯例,中国信鸽协会或国家体育局应该加强横向联系,主动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函通报《规定》的相关规定,争取得到国家工商管部门的支持,达成共识,联合发文通令全国工商部门、体育部门、信鸽协会共同遵照执行,这样才能达到共同规范治理信鸽公棚的目的。从源头上制止非法公棚的设立。
中国信鸽运动是我国一项体育竞赛项目,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具有特种行业的特征,公棚信鸽竞赛只是这一组成的一部分。所以,公棚信鸽竞赛完全可以列入特种行业联合管理。比如:废品收购公司或废品站,开锁公司等等特殊行业的管理都有公安、工商、相关行业联合下发的文件。这样才能平衡相互关系,共同遵照执行,以便各部门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职权,达到协调统一共同管理的目的。只有协调好权力部门的相互关系,才能有利于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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