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社体字[1995]217号
一、技术等级的要求
各级裁判员都必须热爱信鸽事业,热心信鸽竞赛裁判工作;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信鸽运动技术,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准确;身体健康,视力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一)国家级裁判员
1.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全国比赛中,担任过正、副裁判长;具有三次以上全国比赛部门正、副裁判长的经历。具备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3.具有三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的经历。
4.掌握竞赛规则中的英语术语和裁判员用语。
5.参加由中国信鸽协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考试,成绩达到优良。
6.考试内容
理论:信鸽竞赛规则、裁判法和有关内容;
实践:临场比赛的实际裁判能力;
外语:英语日常用语,专项术语。
(二)一级裁判员
1.熟练地掌握与运用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的能力。
2.从事全国信鸽比赛裁判工作两次以上,并能胜任省级比赛正、副裁判长职务。
3.具备培训二、三级裁判员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二级裁判员的经历。
(三)二级裁判员
1.熟悉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
2.从事省级比赛裁判工作两次以上,并能胜任县级比赛裁判长职务。
3.具有三级裁判员经历两年以上。
(四)三级裁判员
懂得信鸽竞赛规则,并基本上能正确运用,或参加过当地体委举办的信鸽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能担任市、县级信鸽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具备申请信鸽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统一印发的《等级裁判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所属信鸽协会推荐并签署意见,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审批。
(二)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考核外,还须经过考试。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其考试科目和办法亦由中国信鸽协会根据规定统一制定。一级以下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鸽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分别由地(市)、县体委审批。
三、裁判员违纪处分
(一)违犯国家法纪,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二)在原单位受到行政处分,在裁判工作中有明显技术错误或违反《裁判员守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教育、降低或取消裁判员等级称号。
(三)对国家级裁判员降级和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的处分,须经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讨论报国家体委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全书链接:
附录七:奥林匹克信鸽品评规则
附录八:信鸽羽色中英文对照表
附录九:中国信鸽协会章程
附录十: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附录十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十二:体育比赛荣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