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云南省赛鸽公棚商会”的决议
经云南省高原、红河、汇龙、太阳鸟等九家公棚法定人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14:00在玉溪澄江象山宾馆二楼会议室讨论研究,为完善赛鸽公棚管理,杜绝恶性竞争,特成立“云南省赛鸽公棚商会”,对云南公棚实施有效管理机制,且列为第一次商会会议,现将第一次会议讨论问题通告如下:
一、商会会长:杨剑平 副会长:孙 琪 杜光文
秘书长: 何增祥 副秘书长:和志军
理事会成员:吴永元 李 云 陈安礼柴天明 孙 琪
杨发荣 杨剑平 杜光文 何增祥 和志军 马 忠
二、讨论杜光文副会长拟定的“云南省赛鸽公棚商会章程”草案;
三、决定加入商会会费,每年暂时定10000元;
商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杨剑平
卡号:4270 3000 5103 6555
四、讨论制定章程总奖金必须以3800羽为基数拟定(含毛利润);
五、实施商会风险奖罚保障金收取办法,一百万元计收一万元类推;
六、决定支付集鸽费统一办法:
1、在省内集鸽每羽20元;
2、中转赛鸽每羽10元;
3、省外集鸽分三类支付:奖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羽支付50元,奖金在1000-2000万以内的每羽支付100元,奖金在1000-2000万以内的每羽支付100元,奖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羽支付150元。
七、参加会议及认可决议的签字生效:
吴永元 和志军 李 云 杨发荣
何增祥 杨剑平 孙 琪 陈安礼
杜光文 柴天明 李 江 马长云
袁永华 赵 虎 马 忠 马兴瑞
殷兆德 石锦山
此会议
云南省赛鸽公棚商会
记录人秘书长:何增祥
2012年12月29日
云南省赛鸽公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规范云南省赛鸽公棚运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棚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棚之间恶性竞争,在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中鸽协的信鸽公棚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更好地做到竞争公平,竞赛公正,服务公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赛鸽运动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赛鸽运动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公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赛鸽爱好者创建平台,促进赛鸽运动的健康发展,弘扬奥林匹克体育竞搏精神。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事处设在:云南高原赛鸽竞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公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公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依照《云南省信鸽公棚管理规定》。
(二)宣传赛鸽运动,指导和监督会员公棚依法经营。
(三)协调解决会员、公棚之间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会员公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共同推动赛鸽运动的发展。
(五)根据国家业务主管单位的授权,负责云南省内外的集鸽费用一致,各会员公棚的总奖金和参赛费成正比,集鸽数与3800羽为基数(含毛利润)设置总奖金。
(六)参加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省外、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省外、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赛鸽行业国内外展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根据同行业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处违反规定、条款的会员公棚。
(九)履行政府委托或会议要求及同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公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赛鸽运动或相关活动的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公棚会员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和入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揭发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和决定,以及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鸽协对赛鸽运动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行业和其他会员公棚的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议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传真或电话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数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传真或电话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常务理事会的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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