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50万奖金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廊坊“警官赛鸽家”刘权获应得奖金共计人民币52万元整。
事件回放:2008年5月,河北廊坊“警官赛鸽家”刘权交北京京港赛鸽中心的一羽赛鸽“玉鱼号”获得2008年第三届春季大奖赛500公里决赛冠军,另一羽赢得2万元奖金。但赛鸽中心却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50万元奖金。而被告代理人却说是因为刘先生未按期交纳参赛费,不符参赛资格,所以不予兑奖。
为此,刘权先生将北京京港赛鸽中心和北京市信鸽协会告上了法庭,此起诉要求赛鸽中心、信鸽协会立即给付其赛鸽奖金52万元及逾期利息142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过数月的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刘权胜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北京京港赛鸽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已于2009年3月19日审理终结,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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