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上午9时,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撤销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的秋季1000公里信鸽竞赛纠纷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原告人李捷,原告代理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樊玺律师出庭。
本案被告人北京市信鸽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宁的委托代理人米星律师出庭。赵广利、李建等三人出庭旁听。
一、一审中途休庭,本案悬而未果
本案开庭法庭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宣读《民事诉状》。诉状共分三个部分:一、诉讼请求;二、案由;三、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比赛奖金22500元;2、判令被告兑现“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冠军奖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由: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7日,北京市信鸽协会按照竞翔规程组织了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原告作为被告的会员,符合被告公布的参赛条件。原告将连同脚环号为08-01-008241的三羽赛鸽按时送交被告,并交纳30元后参加比赛。11月9日下午16时08分,08-01-008241归巢。当日18时,被告派裁判长赵广利等二人到家中,对08-01-008241信鸽拍照确认。然而到2009年12月2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公告:“该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于超常规现象。11月7日秋季1000公里比赛成绩无效。”根据赛前公布的《北京市2009年竞赛规程》该次比赛的集鸽、运输、司放、归巢、报道、验棚等一系列程序都是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告及其参赛信鸽08-01-008241完全属于正常比赛,被告单方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本该属于原告的荣誉。原告曾多次找被告交涉,都被被告无理拒绝诉讼请求。
原告并当庭出示了2009年11月13日《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信鸽协会竞赛以裁判委员会公告》;《仲裁申请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全文如下:
由北京市信鸽协会11月7日举办的秋季1000公里比赛,于11月8日上午9:40分在湖北孝昌开笼。11月9日下午16时08分,会员李捷的一羽环号为CHN2008-01-008241的信鸽,在科汇赛鸽网上报入。截止到11月12日比赛结束,再未有归巢鸽。
根据《2002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的有关规定,“出现超常规成绩时,裁判委员会可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经北京市信鸽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商议与表决,认为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11月7日秋季1000公里比赛成绩无效。并报协会批准。
北京市信鸽协会决定退还所有参赛鸽的报名费。请有关会员于12月2日-12月31日凭会员证到市鸽会办理退费手续。
北京市信鸽协会竞赛与仲裁委员会
2009年12月2日
原告人李捷先生
李捷先生和代理律师商讨案情
北京秋季1000公里竞赛监放单
北京市信鸽协会的公告
北京市信鸽协会2009年竞赛规程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宣读了答辩状,辨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一案(卷号2010宣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以合同债权纠纷起诉,根据原告的起诉书,
被告做如下答辩:
(1)原告参加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的参赛鸽比赛成绩无效。
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秋季比赛,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赛鸽及验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经裁判组慎重研究决定: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鸽比赛奖金22500元和要求兑现大奖赛冠军奖杯。直至开庭都没有任何一位“2009年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裁判员确认原告是冠军。
原告参加了比赛,不是冠军,从何有奖杯和奖金。
(3)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竞赛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原告在比赛之前和之后都明白服从裁判裁决,也了解规程中争议适用仲裁的规定。
综上所述: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体育总局(2002)123号通知,证明信鸽运动属于体育运动项目。
2、北京市体育局(2009)58号文件,证明2009年秋季1000公里比赛已经北京市政府批准。
3、信鸽协会2009年信鸽竞赛规程,证明按《信鸽竞赛规程与裁判法》执行,实行仲裁。
4、裁判员证书,证明本次比赛的裁判员有国家认可资质。
同时还有几分证据材料没有当庭出示。
法庭收到原、被告的证明材料后,经过简短的讯问后,宣布休庭。整个庭审从开庭到休庭历时不到一小时。
法院最后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本案原被告双方拒绝进行调解。
被告答辩状
《体育法》有关竞技体育仲裁的相关规定
二、本案焦点集中到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竞赛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将本案归属于竞技体育比赛范围,并以此为依据辨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就本案而言,提出了一个人们还不太熟悉的概念“竞技体育”,信鸽运动是“竞技体育”项目还是“社会群众体育”项目在法律上有很大差别。这就是本案休庭悬而未果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个“竞技体育”之词,将决定本案原告人诉讼请求的成败。
至于法院终将如何审理本案,还有待于法院下一步的审理判决。
相关链接:
北京市1000公里比赛开笼
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
《罗汉说鸽》第39期:李捷谈“超常规现象”
赛鸽论坛:论北京千公里唯一归返白鸽,视为超常规一事
取消“超常规”冠军续:2月4日对簿公堂
北京晨报跟踪报道:“超常规”冠军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