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天津市一名鸽友在参加“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秋季竞赛”期间,指定了一只信鸽。原告表示,按照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定:指定鸽比赛,按规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参赛鸽,填写赛鸽环号,一经指定不得更改。
天津市一名鸽友在参加“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秋季竞赛”期间,指定了一只信鸽。比赛过程中,这只信鸽表现优异,获得了“指定鸽赛”的第三名,但大奖最终旁落。比赛组织者说,信鸽在赛前已被他人认购和指定了,但该鸽友认为由于比赛组织者原因,出现鸽友姓名不实的情况。组织者曾承诺,若出现这种情况,奖励市值100万元住房一套。因此,这名鸽友将比赛组织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兑现承诺,并给付其奖金。该案已在法院立案,近日法院将开审此案。
案情回放
信鸽获奖指定人变了
年逾五旬的原告昨天对记者说,他通过“中国信鸽信息网”上登载的信息得知,秦皇岛市某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举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秋季竞赛”,并了解了竞赛规则。
2010年5月18日,他将自己的几只信鸽交给了该公棚,并交了1200元饲养费。由于种种原因,原告并未交参赛费用。根据规则,未交费的信鸽可以被任何人认购。认购者在交清参赛费后,就可参赛。
赛前,原告得知自己以前送去的两只信鸽要参加比赛。公棚的“最新公告”规定了以鸽主优先指定为原则。同时公布了指定的截止时限,即2010年12月3日12时前进行指定。按规定,他提交的两只信鸽如果存在认购者,但该认购者未按时限对该信鸽指定,他就享有指定的权利。
2010年12月3日11:38,他将参赛费1.2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赛前,“中国信鸽信息网”公布了“北戴河金岛公棚500公里决赛指定清单”,上面没有那两只信鸽被指定的记录。当天,他指定的一只信鸽获得500公里比赛第13名,“指定鸽赛”第3名。而他再看指定鸽名单,却发现有了一个很大的变化:他指定的获奖信鸽显示为被一个叫“北亚”的人指定。
原告
要求主办方兑现承诺
原告表示,参赛网上并无“北亚”认购涉案信鸽的信息。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如果“北亚”的指定行为在时间上领先于他,被告就不能再接受他的指定行为。而且,被告有充足时间通知他指定无效,但他并未得到任何通知。
原告表示,按照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定:指定鸽比赛,按规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参赛鸽,填写赛鸽环号,一经指定不得更改。如果在截止时间后仍然存在指定行为,属于严重违规。如果赛鸽已经报到,有人再恶意添加指定内容或更改指定内容,则构成主观故意的诈骗。被告曾公开承诺,若发现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交或少交参赛费等行为,奖励市值100万元住房一套。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并向其支付“指定鸽赛”的奖金15万余元。
被告
不能接受原告的诉求
记者昨天与被告王经理进行了联系。他对记者说,由于原告没有交参赛费,就等于放弃了鸽子。因此,在预赛前,被告将这两只鸽子拍卖给了“北亚”。“北亚”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家进出口公司。在比赛之前,“北亚”指定了这只鸽子。本着鸽主优先的原则,奖金应该给鸽主。如果鸽主没有指定,就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谁指定在先奖金就归谁所有。
“北亚”认购信鸽有票据为证,其指定信鸽有电脑记录为证。且在比赛过程中,有河北省及秦皇岛市信鸽协会的20名裁判进行监督,其他人员无法更改电脑数据。比赛结束后,裁判组已将数据下载并封存。因此,原告的主张是没有根据的,公司也无法接受其诉讼请求。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