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10时,房山法院“5羽信鸽均不回 鸽主起诉主办方”案
原告姜某、丁某诉称,其委托被告某信鸽文化发展中心饲养信鸽,并参加被告组织的信鸽比赛,交纳了10100元的饲养费和参赛费,但是由于比赛当天有雾,信鸽文化中心不顾天气恶劣违规比赛,导致原告的5羽信鸽飞走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
被告某信鸽文化中心辩称,当时天气是适合比赛的,况且信鸽参赛走失是常事,事后被告已经按照退款规定偿还了原告5050元,原告提出的一羽信鸽价值3000元的主张没有依据,自己不应赔偿。
此案定于2013年2月4日10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第25法庭公开审理。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