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3日),我写的《西安鸽友监事会上岗监赛(图)》报道,有鸽友留言写道:“请问这些人有合法地位吗,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多大,有合法的执法监理权吗?国家法律法规承认这些人吗?”。该留言者显然是一种担心,因此,有必要对此担心提供一点理论支持。
中国宪法首先赋予了公民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监督是政府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群众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在人民群众监督工作中坚持经常性、广泛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则;通过人民群众的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途径和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对于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监督中存在的意识不强、法制不健全等问题,增强新时期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能力,保障公民充分行使监督权利,依法监督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群众监督是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督机制的监控力度,主要取决于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监督的程度。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方面可以对公职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造成强大压力,使其不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另一方面可以对监督机关造成强大压力,使其在反腐保廉问题上,有法有纪必依、执法执纪必严。因此,我们抓对权力监督机制建设,虽然不能搞群众运动,但必须走群众路线,通过加强群众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
目前,我国信鸽比赛中的作弊现象时而发生,甚至有些信鸽比赛的主办单位舞弊现象非常突出,已经严重危及赛鸽运动的正常进行和参赛鸽友的切身利益,导致信鸽竞赛管理弊端丛生,信誉每况愈下。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各种监督制度,才能实现信鸽竞赛管理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中发挥参赛鸽友群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显得重要。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纪律、法律处分。”在这里,邓小平同志指出了建立人民群众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是,目前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很不相称。因此,我们鸽界同样可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勇于建立和完善鸽友群众监督制度,全面发挥参赛鸽友群众的监督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在,鸽界完全没有必要再质疑鸽友参与信鸽比赛监督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应该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监督,应该视鸽友监督是比赛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27条也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则。这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也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们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防止政府的不良行政和非法行政,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同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现象作斗争,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宪法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表明,人民群众在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必须用法律武器通过行政监督权而使其得到保护。
当前,信鸽竞赛运动管理也面临着走向现代化和进行科学管理改革的宏伟任务。鸽友参与竞赛监督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今后大力加强鸽友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补充现有监督中出现的缺陷和不足,使内部监督与来自外部的鸽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提高参赛鸽友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使信鸽竞赛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