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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捷诉案焦点论谈(一)
2010/3/9 9: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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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技体育”

    李捷诉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还是在能否进入法院实质性审理阶段的大门外徘徊。一个引起关注的核心字眼“竞技体育”四个字展现在公众面前,也成为本案审理不可逾越的现实。这是一种什么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如何面对这一局面和现实,又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一问题呢?网友在的留言中表现出种种观点和疑问,现在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供鸽友们共酌。

    所谓的“竞技体育”其含义可以理解为:竞技体育也可称为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他的核心是竞技,是人与人的竞赛与抗衡。竞技体育的实施场所主要在各类运动场上,主要手段为运动训练和比赛,其目的是培养人类不断超越自我的竞争意识。显然这种单列出来的体育竞技,是以体育竞赛形式来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而“竞赛”只不过是体育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即言之,只要内容、形式、办法、标准统一,就可以组织开展个人间或集体间的较量,促进人的身心和精神的协调发展,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

    与“竞技体育”相对应的应该是“大众体育”或者称之为“社会体育”、“群众体育”。那么什么是大众体育呢?所谓的大众体育或社会体育应该是:为了娱乐身心,增强体质,防治疾病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在社会上广泛开展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包括职工体育、农民体育、社区体育、老年人体育、妇女体育、伤残人体育等等。也就是说大众体育和社会体育不是竞技的竞赛,而是为了娱乐身心,增强体质,防治疾病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社会活动。

    本案为什么受阻于“竞技体育”之词而引起法院仍在慎重考虑本案是否在法院受理范围。这要源自于被告北京信鸽协会提出的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和2002年中国信鸽协会审定的《 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附录十二体育比赛荣誉的裁定之相关规定。该附录规定:“为了将各类体育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其行为,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因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的荣誉权的纠纷,只能由比赛仲裁机构按其规则仲裁,且组织者和被管理者双方之间的诉争不属于平行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或财产关系,不属于人们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认为: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本案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关注不是李捷参赛鸽的赛绩是否有效的问题,也不是奖金多少的问题,关键是本案作为一个司法案例将在鸽界产生广泛影响。同时,也是一场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这场大讨论对鸽界具有重要意义,将开阔鸽友的眼界,提高法制观念,重新认识赛鸽运动的内涵,促进赛鸽运动向法制化迈进。

    从本案的案件材料来看,目前摆在桌面上的实质问题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参赛者依据《竞赛规程》维护的是完成比赛的竞赛成果;二是信鸽协会维护的是对竞赛组织的管理权和裁决权。

    单纯从竞赛的角度来看,北京市信鸽协会和参赛会员的竞赛手都是十分完备的,具备了《竞赛规程》的条件和要求,这是众多鸽友对取消这场比赛持反对意见之所在。在这场比赛中谁取得了什么成绩并不重要,不是李捷还会是其他人,问题是取消比赛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是否能得到参赛者与鸽界的普遍认可,这是问题的根源。北京市信鸽协会取消的是一场完全符合竞赛规则的赛事,唯一的理由是唯一一羽赛鸽归巢的“超常规成绩”(有关 “超常规成绩”将另文讨论),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体育法》关于处理“竞技体育”纠纷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超常规成绩”和“竞技体育”是本案值得探讨的两个悬念课题,从案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和答辩状来看取消这场比赛“超常规成绩”是理由,依据“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形式是抗诉的主要法律手段。

    我国的信鸽运动被国家列为体育竞赛项目,深得人心,大大提高了信鸽饲养者的法律地位,人们可以理直气壮的参与信鸽竞赛活动,为国争光。但是信鸽竞赛不单纯的是竞技或者说是比赛,应该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一、信鸽竞赛活动因该属于“社会体育”范畴,不适合“竞技体育”的规范原则

    首先,无论从组织形式,饲养方式和日常管理训放来讲信鸽竞赛都是群众性的业余性社会体育活动。这种竞赛活动是群众自发的自愿参加自筹竞赛经费的一种群众性的业余娱乐活动。我国把这项深受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业余体育竞赛活动列为国家体育竞赛活动项目表示党和国家对人民体育活动的重视,是对人民群众的这一业余娱乐形式的肯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做好群众体育活动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一下简称《体育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第二条还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可以说这就是我国开展群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体育法》将体育竞赛活动划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分类。《体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从上述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规范内函目的和意义截然不同。“竞技体育”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社会体育”强调的是:增进身心健康,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两种不同内涵的竞赛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处理的方法也应当有所不同,所以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二、信鸽竞赛活动是群众性的一种业余体育竞赛活动,具有较强的经济博弈成分,因此信鸽比赛也不完全等同于“竞技体育”。

我国的“竞技体育”一般都有专业的培训机构定向培养运动员,这些培训机构由国家财政或经济实体投资,运动员由国家体育中心、俱乐部或其他竞赛机构定项培养,赋予工资待遇,培养的是一种完全的体育运动竞技人才。国家组织的体育竞赛争取的是荣誉,是人与人的抗衡,是人的生理和体力极限的突破。国家组织的这种体育项目没有直接的奖金利益。运动员不是为奖金而战。信鸽竞赛其参赛者是松散的,信鸽的引种,育种,训放以及投资完全是独立的个体行为。作为一项赛事是参赛者自筹资金或由竞赛单位投资奖金,而且这种奖金动则百万甚至千万。信鸽竞赛是以信鸽作为运动员代表鸽主出征博弈的一种竞赛,不是人的体力和技能的抗衡。其次,信鸽竞赛是宽松的,饲养环境饲养方法也各不相同,在体能上也没有禁药的限制,这就是信鸽竞赛的特殊性,与“竞技体育”项目本质的区别。就拿信鸽竞赛奖金来说,数以千万的奖金数额不是哪个信鸽管理单位就可以做出裁决的事情,必须顺应信鸽竞赛发展规律加以规范。这种规范必须是竞赛双方认定的不可侵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就是现在公认的约定形式《竞赛规程》,他应该是具有完整意义的法律合同。不论哪一方擅自违反了《竞赛规程》的约定,就是侵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他人经济利益损失的就要承担经济赔偿。否则,如果《竞赛规程》单方即可加以修改就无诚信可言,更无章可循了,必将出现混乱的局面,甚至危机社会安全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

    在信鸽竞赛中如果完全使用“竞技体育”所规范的纠纷处理规则,谁能承担又谁敢承担如此重大的经济纠纷责任和法律后果呢!信鸽竞赛不同于“竞技体育”中表现的人与人的体育技能之争,不是单纯的竞技运动,而有着巨大奖金数额,无论是体育行业管理行政单位和举办单位还是监赛单位以及裁判人员等就不能单方否决正常的竞赛活动。因此,这种竞赛形式要有他的特殊解决方式,那就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也是现在普遍运用的《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竞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表现,是一种正在初步形成和逐步成熟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规范符合我国目前信鸽竞赛项目的发展,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自愿民事原则,是应当受到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的法律行为。

    三、目前信鸽竞赛管理单位仲裁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平仲裁条件和能力,而不是摆设或发生问题时的挡箭牌。

    《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2年中鸽协审定的《信鸽竞赛裁判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职责是:“根据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委员会条例’。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比赛中出现的超正常成绩和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信鸽竞赛裁判法》附录二《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一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综观上述规定,目前在我国信鸽组织中有多少省市自治区级的信鸽组织按照上述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了信鸽仲裁机构,这些信鸽仲裁机构是否照章上报上级机关备案批准和认可,信鸽仲裁机构又是如何按照法定程序仲裁的呢!如果没有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的鸽会在信鸽竞赛出现纠纷时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深思,不能总是到问题来了再引起重视,甚至找各种理由搪塞“合理抗辩”吧!

    目前已出台的信鸽竞赛法律法规是规范信鸽竞赛健康发展的主要依据,但是这些规定也有不完善不健全和不客观的地方。因此,要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使之更加适合我国的信鸽竞赛活动,调整好主赛双方的关系,为信鸽竞赛活动保驾护航。

    信鸽竞赛运动是一项刚刚起步的群众业余体育竞赛娱乐项目,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深入探讨符合这一项目的法则,以便杜绝漏洞,少出问题,确保信鸽竞赛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健康发展,这就是撰写本文的目的和出发点,不妥之处请予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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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3/8 19: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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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评论(48评论
中信网友
49楼
足球比赛也是体育竟技,作弊就不违法了?一样要受法律制裁,想钻法律空子吧。
2010/3/10 2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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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8楼
什麽吊鸽会找快棉花闯死
2010/3/10 2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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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7楼
扯淡,第五条规定鸽友可以听不可以说,鸽友没有发言权,养鸽子的不准说话,这是谁的规定,这不是在扯淡。
2010/3/10 2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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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6楼
让足球反黑的烈火赶快烧到鸽协吧!!!
2010/3/10 16: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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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5楼
41楼所说北京鸽协特比环收费连收据都不给开?那这钱算什么钱?入小金库逃税了吧,虽然其中 一部分用作奖金但一码说一码逃税了无疑。
2010/3/10 15: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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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4楼
北京鸽协和这家法院纯粹是扯淡!赛鸽运动就是大众体育,算什么竞技体育。错了就错了,还闹得满城风雨,不嫌磕碜!快个人家李捷钱,要不你拿出李捷作弊的证据,快别拿全国30万鸽友娱乐了!
2010/3/10 13: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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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3楼
写的不错
2010/3/10 1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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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2楼
很好 写的好
2010/3/10 1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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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1楼
纵观今年北京市鸽协收取特比环费用分别为200元、600元连一张收据都不给的做法。相比去年又退步了!又在为不是经济合同关系铺垫了。这样的做法不是开拓进取的态度。这样大型的比赛极其性质,已远远超出竞技体育范畴。一旦出现纠纷,还以此案为由一推了之吗?不行的!你们收取了广大会员的服务费,一旦出现服务差错,这个民事责任是要承担的!望你们深思!
2010/3/10 9: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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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0楼
钱是王八蛋,黑心公工棚赚.................只要钱出现的地方就会出现经济诈骗,国家的法律就该出来维护
2010/3/10 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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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9楼
鸽协律师:为鸽协法律服务是你的本职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鸽协与会员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你应该清楚,为鸽协服务的主旨是协助鸽协遵守章程,确认冠军的资格和真伪。“无罪推定”“罪疑从无”原则你应该知道吧!但你的辩护词里有丝毫的体现吗?要考虑到今天鸽协请你,明天李捷仍然请你的激动场面!现在还不迟。希望你成为全国信鸽比赛争议的权威代理人。
2010/3/10 9: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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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8楼
北京市鸽协不小日本海黑 草你***
2010/3/10 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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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7楼
宣武法院:此案可以一推了之,但是,纵观鸽界比赛的发展,一羽信鸽参赛费几百元到几千元,奖金达几万、几十万、上百万,且这些费用都是会员自身拿出参赛,这还是简单的竞技体育吗?这难道不是一种合同关系吗?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体育竞技项目的审理权限,但不影响依照民法通则精神就此案阐述你们的看法。此事发生在你们辖区,真为你们高兴,你们能够接下这个案件,就说明了你们作为人民法院的高度责任感。望你们以此案为契机,真正为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为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做好保驾护航,主审法官你要抓住这个案件,争当信鸽比赛争议案件最有权威的审判专家!未来颁布你这个证书的时候我会帮你一把的。请不要辜负!
2010/3/10 9: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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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6楼
北京市鸽协、宣武法院以及市鸽会王律师:“无罪推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定罪量刑之前的无过错认定。“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当事人证据不足即认定无罪的认可。世界公认的原则请你们斟酌。鸽协是为会员服务的组织,认真周到的服务体现鸽协的工作质量和态度。且不论以鸽子洗澡为由即被确定为无法验鸽为由的荒唐和不负责任,拿不出证据就以超常规取缔冠军资格的做法实在是首都鸽协的悲哀!真的为你们汗颜。证据不足暂定冠军既符合竞赛规程,又体现责任。之后并不影响继续审查冠军的真伪。
2010/3/10 8: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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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5楼
别说体育,中国足协就是最好的榜样。
2010/3/9 23: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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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4楼
我不想说谁对谁错,竞技体育不需要民政部门注册,而信鸽协会呢?
2010/3/9 23: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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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3楼
超长规裁判有问提--怎么个超长规北京市裁判和当地裁判共同造假吗?北京市鸽邪随车裁判在干吗呢
2010/3/9 2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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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2楼
期待。。。。
2010/3/9 2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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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1楼
2009年5月,云南鸽友遇到同样的问题。云南永祥公棚因作假,并且作假取证非常充分,鸽友将公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竟技体育”不属法院受理范畴,自今几百万元的奖金没有一位鸽友拿到。如这样下去,任何公棚、任何鸽会都可以作假和定为超常规,这样鸽友就没有说话的地方。
2010/3/9 2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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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0楼
这场官司能打赢,云南鸽友告云南永祥公棚作假的官司就有希望了,主要问题也就出在"竟技体育"这四个字上,我们期待好消息.
2010/3/9 2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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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9楼
其实市鸽会人员工作不严谨是事实,被李先生遇到并诉讼,已起到一定作用;“他说照片删了其实没删”,这是你李先生说过的话,可见你不愿鸽子洗澡的照片示众;一比一,李先生撤诉吧;你养众多鸽子但千公里只飞白?春天成绩被确认,秋天超常规与鸽会人员变动是否有关?恳请鸽会严格监赛,足球用钱买成绩,赛鸽用成绩骗钱。。。。。。。。。
2010/3/9 2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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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8楼
为啥只回来一只,它们呢、、有人捡到它们吗、、、取消比赛就完事啦,让人不信服,怀疑有鬼,说不过去
2010/3/9 1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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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7楼
文章很精辟,有理有据,论证有说服力,引经据典处处明显。哟后慢慢品读,谢谢作者。
2010/3/9 16: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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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5楼
94949494
2010/3/9 16: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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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4楼
我们 等着结果,不能不了了之!
2010/3/9 15: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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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3楼
北京鸽会理屈词穷,根本没道理
2010/3/9 1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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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2楼
什么“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这纯属是鸭、鹅打架绕脖子玩,宋先生写的文章是不错,但是搞名词上的讨论,没有多大的意义。我们北京鸽友关心此案,主要的是声援李捷,支持该鸽友对鸽协这种不负责任行为斗争的行为,同时告诫市鸽协的人应该注意自己的工作行为。至于什么体育那都是瞎编。“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这主要是对人,赛鸽谈不上那么多体委管说句实在话:这主要是体委有闲人没出安置,再说不愿意放权。如果赛鸽是体育,那赛狗?赛马?斗鸡?斗牛?太多了,我看还是让广大鸽友信服的人主持工作才是真理。
2010/3/9 14: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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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1楼
18楼说的太对了
2010/3/9 13: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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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0楼
大哥 首钢那是他弟弟 您先搞清楚了
2010/3/9 13: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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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8楼
收钱一级一级收,国家体育总局每年为什么收鸽协会钱、协会每年为什么收会员钱,办公棚、协会要省、市、县批,到有事这些人真的比兔子跑了还快吗?真了没天理吗?比国民党还黑。。。
2010/3/9 11: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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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488
17楼
法院应该受理此案,那样也给了众多养鸽人一个说理的地方了,让人有法可依,让人懂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道理.也体现了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和谐社会,法制社会,进步的社会.反之人民有了冤情,投诉无门,必定怨气积压,那还是什么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呀?所以这件事意义深远.
2010/3/9 1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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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6楼
快乐赛鸽和平飞翔~大家共享一遍蓝天~“王朝”之地方天下曙目~何来掩耳盗铃~贻笑大方~
2010/3/9 1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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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5楼
这篇文章写的真好,北京鸽会的工作人员好好想想吧,不要强词夺理了,否则你们的工作都要保不住了!如果体育局真的在打黑的情况下!!!
2010/3/9 10: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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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4楼
赛鸽属于什么“体育”是很搞笑的事,那就是个玩物不行么?许多国家和地区,它属于农业部,甚至就是民间自己玩。咱们的归口,实际是统起来,有管制,算什么行当不重要,不能没人领导。李捷的故事,大概属于刁民与官府习惯性地对立,无所谓谁对谁错,一直就是这样。嘴上说什么无所谓的。
2010/3/9 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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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3楼
各地鸽会也是黑社会的一个缩影,在利益驱动下都形成一个巨大的保护伞,那就是地方的官员们,国家该好好整顿打击了。
2010/3/9 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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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2楼
这件事本身都有责任,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让谁认输谁都不愿意,挺着吧,最后就是不了了之。重点是下不为例,再比赛会不会有如此之事,鸽会应该怎么解决。引以为戒贵为汲取,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2010/3/9 1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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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1楼
金石先生你惹祸了,法官看到这篇文章他们会集体跳楼自杀的。
2010/3/9 9: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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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0楼
皇诚脚下的法官们你们看一看这篇带有法律性质的文章,你们有什么感想。
2010/3/9 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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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9楼
真棒,您应代表全国鸽友为李捷打赢这场什么超常规的官司。给鸽友们出口气。
2010/3/9 9: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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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8楼
作文者作了多篇报导,但孰是孰非并沒有表明自已的观点,这是为什么?!
2010/3/9 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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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7楼
文章写的非常棒,这起官司确实让我们更加认识到我们的权益,白纸黑字都不算数,什么才行???
2010/3/8 23: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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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6楼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超常规呢 ?是鸽会说了算还是鸽友们看的见。有明细的规定吗?
2010/3/8 2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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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5楼
超长规也和北京市裁判和当地裁判有关-共同赶的这事
2010/3/8 2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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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4楼
有奖金不给耍赖皮可以告他经济诈骗
2010/3/8 2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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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3楼
文章非常非常准确的分析了具体情况。值得认真阅读!!!
2010/3/8 21: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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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2楼
信鸽竟翔也有契约,那就是竟翔规程,孰是孰非,那就是判断的依据,协会清楚,法官更清楚,体育总局足协黑,鸽会更黑。
2010/3/8 21: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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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网友
1楼
有理有据,信鸽竞翔是群众体育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管理,省、市、县也都由体育总会办公室管理,能够说明是群众体育,这一点北京信鸽协会是清清楚楚的。
2010/3/8 2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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