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捷先生诉北京市信鸽协会“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至今未作出裁判。而鸽友重视的是:参赛者只要不是弄虛作假,就会站在会员立场上考虑鸽友的合法权益。这是民心。从本案举证看,证据对北京市信鸽协会是不利的。在此,仅举以下几点即可。
1、北京秋季1000公里竞赛监放单证明:1000公里竞赛于11月8日上午9:40分在湖北孝昌开笼放飞。这证明了李捷先生参赛鸽无逃笼事实。
2、11月9日下午16时08分,会员李捷的一羽环号为CHN2008-01-008241的信鸽,在科汇赛鸽网上报入。(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即报到程序符合竞赛规定。
3、至于“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赛鸽及验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之辨解难于成立。——可改日查验。这就是北京市信鸽协会自已的问题。公告前12月2日前,不去查验是北京市信鸽协会失职。鉴于北京市信鸽协会自已不改日验棚,是自己失职,不能将此责任主要推给原告。
如果11月9日查验赛鸽及验棚该鸽无法飞行,原告负有次要责任。那么,以后就“无法飞行” 吗?就不可以验棚吗?北京市信鸽协会自已不改日验棚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4、以“超常规成绩”否定其归巢是推论,不是证据。
北京市信鸽协会用千公里比赛以自司放之日起4日内仅归一羽定性为“超常规成绩”无理论根据和事实根据。上海突破千公里当日归是“超常规”。它打破了无当日归的记录,北京市信鸽协会能否定这一“超常规” 么?
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定;“审核比赛成绩,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出现超常规成绩时,写出处理意见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北京曾有千公里当日归记录。李捷归巢鸽不是北京1000公里“历史最好成绩”,更谈不上“超常规”。
以上所说,归结为一句法律规定: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北京市信鸽协会要否定李捷先生环号为CHN2008-01-008241的信鸽不是从湖北孝昌开笼飞回李捷鸽棚这一事实。北京市信鸽协会就必须提供原告弄虛作假的证据。否则,就不能否定原告之赛鸽是从湖北孝昌开笼放飞后飞归李捷鸽棚!
现暂且不论本案其他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为吸取本次竞翔中之教训及李捷先生诉北京市信鸽协会“合同纠纷”案之教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建议:北京市信鸽协会同意调解,与李捷先生协商达成一致,即调解结案。请北京市信鸽协会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