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的案件已经过简单的庭审程序,作为原告方的旁观者,这份文字在我做“剑客”多年的生涯中是很不多见的,因为完全没有必要!
被告看似黔驴技穷的辩术反而让本案具备了“无意义”当中的悠远含义。原告原本只想得到本该属于自己的一份荣誉与嘉奖,完全赤裸的诉求——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劳动成果,捍卫自己的辛勤付出,却要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诉讼。原告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真如被告所言没有“胜诉权”了吗?被告的《代理意见》或许是真的认为自己也已经有足够的能力“代理”我们尊敬的审判长了吧?在没有具体的审判结果出台之前,胜负自在人心。
中国司法没有判例的延循制度,此话不假,非法盲的“专业人士”都应当知晓。然而正因为没有这种制度,我想被告明确的代理人更不应当举证别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因事而定,因情况而判决或许更能体现法律服务业的公平与公正。当然,在过往的些许案件中,也有信鸽协会因信鸽比赛的奖金等问题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并非按照被告代理人所言按照“规程约定为由下判”。
被告所进行的代理意见及其结果是没有任何悬念的,理由是证据在诉讼中是第一的,原告正因为告被告,所以当然取证是出自被告的,这点大家不约而同,难道不取自对方,取别人的都可以吗?原告收取了对方三份证据,证据量上不比对方三分之一,但是足以证明整个事件的发展原委。而信鸽协会作为强势一方,却列举了九份证据,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根据1995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被告提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而在第33条中明确指出是在“竞技体育”的活动范畴内。本案中的信鸽协会主办的信鸽活动是属于体育赛的“全民健身”,属于“社会体育”的范畴。而非被告所说的“竞技体育”。同样在《体育法》第四章中,列明的竞技体育均为运动员,即人的比赛,而非信鸽的比赛。因此,本案不属于《体育法》第33条法律的应用之列。庭审中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赛鸽运动是属于竞技体育的范畴。
信鸽比赛自发展以来,不断地完善和进步,但目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的划分上,仍属于全民健身系列。
本案中信鸽的公棚赛活动系群众性活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棚、俱乐部及国内信鸽爱好者。原告在得知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发布的鸽讯后,参与了比赛,该行为表明原告接受该项赛事规程并与被告形成了竞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取得相应的权利。原告参赛并如约履行了交纳参赛费的义务。在原告信鸽参赛后,应得的荣誉与利益被告剥夺了,这样,被告就明目张胆的违反了合同约定并构成了违约。
明眼人一下子就明白,在本案中,所谓的“北京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提交的证据中,在北京市信鸽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写明:出现超常规成绩时,写出处理意见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然而,在紧随其后的下面一段中列明:经北京市信鸽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与会人员商议与表决,属于超常规现象。难道“竞赛与裁判委员会”可以取代并且完全可以行使“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权吗?这样自相矛盾的《会议纪要》,正好说明被告方其实根本不存在仲裁委员会,或者根本没打算仲裁一个小小会员的赢与输,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对公理与正义的挑战?!
可怜李捷们,你要是到一个根本不存在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去申诉,又如何能保障合法权益呢?一份明显出错的《会议纪要》,我们姑且不怀疑其真实性,大家耳熟能详的首先是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似乎应该与到会人员一致吧?然而却缺一个到会人员的签字,个中原因只有被告与其代理心知肚明吧?其次正如上述所言,仲裁委员会的权利似乎又再次被剥夺,转嫁于我们辛勤工作的裁判身上去了。看来,被告作为一级群众性体育运动组织(包含其法律顾问),任意剥夺他人权利、义务、名誉与成果可谓随心所欲啊!
正如被告相信法院一样,我们普通的公民在自己权利受损的时候也是完全地相信我们敬爱的人民法院,我没有律师的经验,也不好假设对方就一定会赢的“满面红光”。
原告一个普通的经历,却损失掉自己的荣誉权和名誉权,我认为他所希望的并非人民法院对信鸽比赛的执裁,恐怕是这个协会给大家的一个完满答复,一个社会公正力量给自己行为的一个肯定。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他不为一个群众的损失声张正义,难道要支持对方的“无悬疑说明”吗?
我们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也呼吁大家在自己被人侵权的同时能够站出来。至于是否如对方所言“浪费司法资源”,我们还是要首先肯定我们国家的实力。所谓“浪费司法资源”其实是一些人仰视迅速击出的法律重拳,为自己找到的一个缓兵之策,也是始作俑者在逃避主人惩罚时候而惯常使用的一个脱身伎俩。殊不知,“诉讼过程也是普法过程”。由此可见,损害荣誉权、集体做伪证都将是李捷作为原告而诉诸法律的一个个过程。我们期待这种鲜活的普法教育。